(四)未遂轻伤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即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轻伤)是否存在未遂,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原则上处罚未遂犯,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并非故意犯罪的未遂都受到刑罚处罚。
就故意轻伤而言,一种观点认为,之所以出现故意轻伤不成立犯罪的观点,首先是因为行为未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次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而不认为是犯罪。其实这两点前者是证据方面的问题,后者是综合全部案情对罪与非罪的判定,它们并没有否定故意轻伤的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因此,在行为未致伤害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凿地证明行为人具有轻伤害的故意,而且综合全部案情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完全可以认定为故意轻伤的未遂犯,而决定免予处罚或者给予适当的处罚(11)。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欲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12)。
从
刑法的谦仰性角度分析,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的,对犯罪构成应当进行实质的解释,使符合犯罪构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换言之,必须将不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犯罪未遂也是犯罪,也符合犯罪构成,所以不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未遂行为,也必须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尽管我国刑法总则原则上处罚未遂犯,但事实上许多未遂行为并没有以犯罪论处。因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不以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的具体故意犯罪,必须进行实质性考察,什么样的危害行为在未遂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样的行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也达到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因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这样的考察,必然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犯罪性质严重的未遂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如故意杀人未遂、抢劫未遂、放火未遂等等。第二,犯罪性质一般的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如盗窃未遂、诈骗未遂等。第三,犯罪性质轻微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处(13)。故意轻伤未遂便属于第三种情形,即既然行为人主观上只欲造成轻伤,而事实上又没有造成轻伤的,那么就不能认为这种行为值得追究刑事责任。
(五)初犯轻伤
初次致人轻伤的人,如果在侵害行为发生后主动自首,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或以其他方式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则可免除刑事责任。
轻伤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在其行为实施情况没有疑问、侵害人无前科、其个人品质、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都有理由使人相信他会遵守法律规范的情形下,承认侵害人所作的和解努力,实际上是承认犯罪后果的减轻,虽然不能减轻罪责,但是基于不同的原因降低了刑罚处罚的必要性。首先,预防的刑罚需要被降低,侵害人通过其赔偿的努力表明,他承认罪责,以致于不需要用刑罚来证明其有效性,同时自愿的损害赔偿还表明,从预防侵害人继续犯罪的角度看,不需要再对侵害人施加持续的影响,再者,由于侵害人的损害赔偿努力,刑罚的多种目的已经达到,制裁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被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