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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

  二、轻伤和解的理论基础
  轻伤害案件和解的理论基础,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
  (一)刑罚目的的达到
  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
  通常认为,特殊预防就是预防犯罪人本人重新犯罪,亦即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是为了使犯罪人本人不实施犯罪行为。它通过惩罚、教育犯罪人,使其真诚悔过,弃恶从善,不进行犯罪活动。
  一般预防,就是预防社会上可能的犯罪人实施犯罪,亦即通过适用刑罚,防止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警告威摄可能实施犯罪的不稳定的潜在犯罪人;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防止私力报复;教育和鼓励民众,稳定社会秩序。
  轻伤和解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与一般预防目的已经实现,刑罚的继续存在将成为过剩,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可能存在负面影响, 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也毫无价值。
  (二)刑罚功能的实现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6)。这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功能;二是对社会的威慑、教育和鼓励功能;三是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
  轻伤和解的理论基础之一,就在于刑罚的功能已经实现。对侵害人而言,已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大为降低或者已经消除,能够回归社会并实现正常的生活;对社会而言,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社会秩序紊乱和社会心理失衡状态已经恢复正常, 对侵害人移送起诉实际适用刑罚,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侵害人的同情,动摇人们对刑法的“忠诚信仰”,起到不应有的反面影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经过各种事实或者原因的出现,或者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对于侵害人的仇视心理已不复存在,因而私力报复的可能性大为降低甚至已经消除。
  对于轻伤害案件,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时过境迁,被害人和侵害人之间的隔阂已经消除,重归于好,因而对此类行为有区别地不机械地加以追究,可以进一步稳定这种关系。而且,在刑罚功能已经实现的前提下, 移送起诉适用刑罚,则对侵害人的影响在于:一是长时间的真诚悔过是毫无意义的,因而放弃自我悔改置自己于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二是侵害人被机械地投之于本已无价值无意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并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 ,因而可能由于标签效应而成为促进侵害人再犯的关键原因。
  (三)法律功能的弥补
  客观地讲,刑罚及刑罚权都是基于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与社会主体意志的根本利益而存在的。对于侵害人而言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刑罚的质与量,也是为这一根本目的服务的。如果说刑罚的直接目的是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话,则刑罚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社会主体意志的根本利益。
  刑法只是一种维护和保障主体意志根本利益的具体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能说刑法规范本身的实现,是刑法规范本身存在的最终目的。基于此,如果某一项法律制度本身的作用或者功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体意志的需求,难以保障其根本利益,甚至已经成为一种限制时,则对其加以突破是必然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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