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对于“道中人”来说,联合磋商不过是为了大家方便,几家在一起开个会而已,能解决问题就解决问题,不能解决问题就走走过场。联合磋商背后的动机等等,不过是新来者或旁观者的臆测,说出来会贻笑大方。
来源见WTO文件:WT/DS58/1。
来源见WTO文件:WT/DS58/2。
本谅解第6条要求,申请设立专家组,应说明是否已进行了磋商。仅仅加入过他人的磋商,不应理解为已进行了磋商。
本谅解并没有对何为“实质贸易利益”作出规定。因此,被请求方可以自己判定申请加入方是否有实质贸易利益,甚至可能因此要求申请加入方提交相关证据。实践中,也发生过拒绝加入的情况。见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Cameron May Ltd. 2002, 第226页。
加入方的立场,可以是支持当事方中某一方的观点,也可以是独立发表评论。在支持加入被请求一方磋商的情况下,应不存在被请求方不同意的问题。
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认为,磋商是在当事方之间进行的,DSB、专家组和秘书处都没有参与。欧共体香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WT/DS27/R/ECU,WT/DS27/R/GTM,WT/DS27/R/HND,WT/DS27/R/MEX,22 May 1997,第7.19段。
见美国纤维内衣案:Report of panel on United States-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cotton and man-made fibre underwear,WT/DS24/R, 1996, 第7.27段。本案中,起诉方哥斯达黎加向专家组提交了美国在磋商中提出的有关限制水平的出价。专家组拒绝考虑这个材料,认为磋商中的出价对争端解决的后续程序不产生法律后果。summary
见韩国酒税案:Report of panel on Korea-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WT/DS75/R, WT/DS84/R, 1998, 第10.23段。本案中,韩国认为欧共体和美国违反了保密义务,因为他们向专家组提交了韩国在磋商中提供的信息。专家组认为,磋商是为了当事方收集正确、相关的信息;保密义务是说当事方不得对外披露,而专家组程序也是保密的。因此,当事方向专家组提交这种信息,没有违反保密义务。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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