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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磋商


上诉机构指出,由于磋商中的主张和事实对随后的专家组程序的实体和范围有重要影响,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当事方在磋商中应当明确说明主张,充分披露事实。如果一方认为在专家组程序中涉及了没有在磋商中提及的事实,则可以要求专家组对事实进行调查。印度药品案:India- 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 and Agricultural Chemical Product by US, WT/DS50/AB/R, 19 December 1997,第94段。

第4条第3款。

见WTO文件:WT/DS248/1。来源

联合磋商,人们常常用joint consultations这个词。The following seems not necessary to translate

联合磋商的原告各方之间常常会事先协调立场,以防磋商进行时,原告之间出现分歧,同时对提问作一分工,以使磋商的进行更为有效。

联合磋商对原告有诸多好处。它可以使原告“联合起来,一致对外”,可以使没有经验的原告避免单独面对强大对手的不利局面,甚至可以让他在联合磋商中学到很多技巧,例如如何安排日程,提什么问题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没有必要强调主权、独立的意识,一定要坚持单独磋商。在国际社会,很多时候都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合作。这不仅仅是今天我需要你,明天你也可能需要我的那种“互助”关系,还因为“团结就是力量”。任何一个理性的国家都不会愿意在成为国际社会中的另类。善于与他人合作和团结,这对于个人和国家是同样重要的。

被告方同意进行联合磋商,是因为这样的安排比较经济,不用在数个场合浪费口舌和时间去回答同样的问题。另外,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交流十分便利畅通的时代,利用单独磋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来分化瓦解对手的阵营也恐难得逞。所以对方提出联合磋商时,索性就答应了。

被告当然不会不考虑“敌众我寡”的压力:磋商中,自己是孤军奋战;磋商后,对手可能会发表联合声明,形成“同仇敌忾”之势。但如果对自己采取的措施,早已全世界哗然一片,谴责之声不绝于耳,在这样的压力下都能“岿然不动”,那么小小磋商自不在话下。至于磋商中对手云集的局面,对于“艺高胆大”者来说,这不仅不会让他怯场,反而会让他产生一种勇士般的豪情壮志:这帮乌合之众,看我如何收拾你们。的确,有时候1加1不一定大于2。

以上只是对联合磋商中双方动机和“潜意识”的一点猜测。在磋商会上,往往是技术层面的答问,就有关措施的事实问题进行一些澄清。这种答问没有“公证人”在场,所以一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不一定深入辩论和激烈交锋,常常戏称孰是孰非留待专家组裁定。会场上,大家混坐在一起,没有主次,没有主席,自告奋勇的牵头人会协调一下会议进行的秩序。参加磋商的人虽然很多,但答问却总是一对一进的,其他人都是静静地听着,没有一方人多势众,另一方势单力薄的感觉。当然,回答问题的一方总是有些被动的,因为总是受到别人的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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