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补偿和报复
杨国华 李詠箑
【全文】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补偿和报复
杨国华 李詠箑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补偿和报复的规定见于该谅解第22条。[1]
根据WTO有关协定和多轮谈判,WTO成员作出了很多承诺,包括降低关税、开放市场和保护知识产权。在某成员采取的措施违反了有关协定,影响了其他成员应得利益,并且在WTO作出裁决后仍然实施这些措施的情况下,其他成员显然应当有权要求补偿或中止实施相应的减让。
一、补偿
补偿,不是指由于某成员采取的措施给其他成员造成了贸易损失而提供赔偿,而是在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过后,这些措施仍不能修改或取消的情况下,由于该成员继续实施这些措施而给其他受到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因此,补偿不是追溯性的,而是前瞻性的。而且,补偿的方式一般也不是直接提供金钱,而是在这些措施所影响领域之外的方面,给其他成员更多的贸易机会,例如降低其他产品的关税,或提供在其他方面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等。
本谅解规定,完全执行裁决仍然是首选的目标,只有在完全执行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应当援用补偿的办法。因此,补偿只是一种临时安排;如果败诉方完全执行了裁决,则补偿应当停止。另外,补偿的方式应当与有关协定相一致。
补偿是双方自愿的安排。如某成员没有使有关措施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或者没有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实施裁决,则胜诉方可以要求与有关成员就补偿进行谈判。谈判应当于合理期限期满前开始。[2]
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如果在合理期限结束后20天内没有能够就补偿达成协议,则胜诉方就可以请求DSB授权对该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实际上是对败诉方不实施裁决的报复措施。但报复仍然是为了敦促遵守协议。在美国进口措施案中,专家组指出,DSB授权报复不是为了获得金钱补偿,而是为了对同等贸易实施限制。在DSB授权报复时,原来受到影响的企业得不到任何补偿,因为报复不是收关税分配给受影响的企业。报复可以让违反协定成员的其他利益集团参与进来,促使该成员遵守协议。因此,报复不是追溯性的。[3]
1、原则和程序
胜诉方在考虑中止哪些减让和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首先选择相同领域。例如,服务贸易主要有11大类。[4]如果败诉方的措施属于其中一类,例如分销,则报复也应是分销领域。但对于货物,所有的货物都属于相同领域。(2)其次选择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领域。例如,败诉方的分销措施被认定违反协定,而选择相同领域不可行或不有效,[5]则报复可以针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败诉方违反了版权方面的规定,则报复可以针对商标方面。[6](3)再次选择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如果选择相同协定项下的领域不可行或不有效,并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以选择其他协定所管辖的领域。例如,败诉方的分销措施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而在服务贸易的类别中没有合适的领域,而败诉方的措施给胜诉方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则报复可以针对知识产权的某个领域。或者,在败诉方措施违反货物领域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进行报复。这是一种“交叉报复”(cross retal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