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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译文)(1)

  3、法院应预先告知案件参加人、实施在其过程中可能出现本条第2部分所说的信息的诉讼行为时在场的其他人泄露那些信息所应承担的责任。
  4、对于以全部或部分不公开方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作出有理有据的裁定。
  5、在不公开审理案件时,案件的参加人、其代表人应到场,在必要的情况下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也应到场。
  6、以不公开方式审理和解决的案件应遵守民事诉讼的所有规责。
  7、案件参加人以及旁听公开审理的公民有权以书面形式,也可借助于视听记录(аудиозапись)手段记录法庭审理的过程。拍照(фотосьёмка)、电视录像(видеозапись)、通过广播和电视转播法庭审理(трансляция)须获得法庭许可。
  8、法庭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公开宣布判决会触及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11条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法院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解决民事案件。法庭在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交易习惯解决民事案件。
  2、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使用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3、在缺乏调整争议关系的法律规范时,法庭可以适用调整类似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类推),在此类规范也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基于立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裁判案件。
  4、如果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法律不同的其他规则,法庭在裁判案件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5、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依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可以适用外国法的规范。
  第12条 在双方辩论和权利对等基础上的公正审判
  1、公正审判在双方辩论和权利对等的基础上进行之。
  2、法庭,在保持独立、客观和中立的前提下,指挥诉讼进程,向案件参加人示明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预先告知完成或不完成诉讼行为的后果,协助案件参加人实现其权利,创造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时,全面地完整地研究证据,查明事实状况和正确适用法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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