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民事案件的提出
1、法院依照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人的申请,提起民事案件。
2、在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以申请人自己的名义提出以保护他人的、不特定的人群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保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县组织的利益。
第5条 只有法院有权进行公正审判
对由普通管辖权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只有这些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规则进行之。
第6条 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在所有公民无论其性别、种族(раса)、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上的地位、对宗教的态度、信仰、所属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情况,也包括所有的组织,无论其法律组织形式、所有权形式、所在地、隶属以及其他情况,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第7条 民事案件的独任审理和合议审理
1、在第一审法院的民事案件由这些法院的法官审理或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中以合议庭审理。
2、如果在本法典赋予法官独任审理民事案件和实施单独的诉讼行为的权利,则法官应以法院的名义行使。
3、对治安法官未生效的司法决议的上诉案件由相应的区法院的法官依照上诉程序独任审理。
4、在上诉审和监督审法院中的案件由法院以合议庭审理之。
第8条 法官独立
1、在进行公正审判时,法官独立且只服从俄罗斯联邦
宪法和联邦法律。
2、法官在排除单方面影响的条件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禁止任何对法官公正审判活动的干涉且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法官独立的保障由俄罗斯联邦法律和联邦法律规定。
第9条 民事诉讼的语言
1、民事诉讼以俄罗斯联邦的国语——俄语或者以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且其领土上有相应法院存在的共和国的国语进行。在军事法院的民事诉讼以俄语进行。
2、要向没有掌握民事诉讼所使用的语言的案件参加人示明和保障其可以用其母语或自由选择的任何交际语言提出陈述、结论,发言、提出申请、提出上诉的权利和使用翻译人服务的权利。
第10条 公开审判
1、在任何法院的案件审理活动都一律公开。
2、对于包含涉及构成国家秘密、收养养子(养女)秘密的信息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在案件参加人提出申请且引证了必须保护商业的或其他的受法律保护的秘密、公民的私生活不可侵犯或者其他的一经公开讨论就会妨碍案件的正确审理或者招致上述秘密外泄或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形时,也可进行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