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另一个独特的特征就是,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仲裁员需要就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和答辩在被授权调查的范围内作相应的准备。
仲裁员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来解决争议的实质性问题。除另有说明外,适用任何一个被指定国家的法律是指适用该国实体法的规定,而不是对该国冲突法规则的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协议,仲裁庭则应当采用与争议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实体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公平合理原则或友好和解原则,依照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授权来处理争议。
除协议规定外,仲裁庭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但是,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可享有对某些程序方面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如果首席仲裁员被双方当事人或共同仲裁员赋予这种权力。
最终裁决一旦作出,仲裁程序就告终结。随着仲裁程序的终结,
仲裁法与示范法的规定相同,授权仲裁庭改正或者解释所作的裁决,或者发布补充条款。
Ⅴ.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追索权
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追索,只能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实现。这种申请被授予优先权并应得到迅速处理。
依据第15条(A)款(2)项规定,仲裁裁决将被撤销:
1) 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下列证据:
a)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诉讼能力或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议适用的法律协议无效,或者,没有协议约定的,依据土耳其法律规定;
b) 仲裁庭的组成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协议规定的或者没有协议约定的,不合乎
仲裁法的规定;
c) 最终裁决没有在仲裁期限内做出;
d) 仲裁庭资格违法或不适格;
e) 草率做出处理争议的裁决,或没有在提交仲裁的期限内做出,或者裁决中含有实质性裁定超越提交仲裁裁决的范围;
f) 仲裁程序没有遵守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或者未达成协议的没有遵照
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能够,如果不按照协议或
仲裁法的规定则影响到实质的裁决结果;
g) 双方当事人没有受到平等对待,或
2) 如果法庭发现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