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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土耳其国际仲裁法

  Ⅶ.仲裁员的回避
  同在示范法一样,仲裁法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独立审理或仲裁员不具备双方当事人协议中所要求的仲裁资格,所指定的仲裁员则需要回避。
  仲裁法规定的经指定的仲裁员的回避程序是以示范法的第13条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就仲裁员回避程序达成一致。试图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在获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员不适格的任何证据的30天内必须递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回避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一个仲裁员或多个仲裁员的回避只能由法院做出决定,法院的裁决不受诉讼请求的限制。
  Ⅷ.仲裁员的职责
  仲裁员应对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履行自己职责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豁免仲裁员的这种责任。
  Ⅸ.仲裁程序
  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大体上与示范法的规定相似,但是在某些方面,仲裁法与示范法的规定不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序达成一致意见,但这种自由受到仲裁法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将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员以其(他或她)认为适当的方式决定仲裁程序的权力(如在示范法的第19条第2款规定)将不适用。
  如在示范法一样,仲裁法认可两条重要的程序准则:1)双方当事人待遇平等,和2)任意一方当事人都应当有机会在仲裁程序中进行申诉。
  在仲裁庭面前,外国人可以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尽管在土耳其法院外国人没有被赋予代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关于仲裁地点的决定适用当事人自治原则确定。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指定仲裁员的请求经法院或双方当事人赋予指定仲裁员权力的机构被批准时,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即开始,如果按照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还需要选定仲裁员的,仲裁程序从要求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的通知送达时开始,即在申请人选定仲裁员之后。如果仲裁员的名字在仲裁协议内是被专门确定的,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即为被申请人受到仲裁解决争议的通知时的时间。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期限。除当事人另有规定外,仲裁员应当在他们第一次听审或会见时起一年内对所审议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这个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延长,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决定延长的时间。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延长期限的请求,那么仲裁程序即宣告结束。仲裁时应当用土耳其语或被土耳其承认的国家的语言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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