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事实上,“权利救济是一个以诉权为中介和基石,以裁判者和当事人为主体,以事实为根据,以实体法为参照系的程序合成过程”。参见:李汉昌、刘田玉《权利保护机制与程序的最佳选择》,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斯特法尼、勒瓦索、布洛克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2页。
斯特法尼、勒瓦索、布洛克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2、433页。
按照陈瑞华教授的话说:“所有公民的重大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只要处于被决定的状态,那么都应纳入裁判的轨道”。
所谓“动议”(Motions),指的是被告人向法院提出采取特定行动的请求,在刑事诉讼的“传讯”阶段,被告人有权提出各种动议,“变更审判地点”的动议即是其中的一种。
当然,媒体宣传引起的偏见并不必然要改变审判地点,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控制媒体对诉讼的介入”、“限制消息传播”、“延期审理”和“严格选择陪审员和加强对陪审员的指示”等方式。
See: Joel Samaha,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p545.
See: Martinez v. Superior Court, 29 Cal.3d 574, 174 Cal.Rptr. 701, 629 P.2d 502 (1981).
因为改变审判地点会带来检察官和审判人员的变更,证人负担的增加等,实施起来非常费时烦琐,并且犯罪地民众和法院审判有着实质性的利益,人们可以亲眼看到违反法律的人受到惩处,所以法院一般会尽量采用其他不这么激烈的方式来消除偏见。另外,像在辛普森(O.J. Simpson)类似的案件中,即使改变审判地点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在最近两起著名的改变审判地点的案件(洛杉矶警察殴打黑人案和Oklahoma大爆炸案),也引起人们广泛的争议。
See: United States v. Angiulo, 897 F.2d 1169 (1st Cir. 1990); Saltzburg, Capra: 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p1036; and Joel Samaha,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p546.
但是在向最高法院提出无管辖权异议时,不得将事实上的理由与法律上的理由混在一起,并且应当直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同前注,斯特法尼等书,第433页。
另外,法国《
刑事诉讼法》第
664条规定“方便诉讼”的情形,即“刑事审判庭根据附设于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的要求,或者受理法院所在地的上诉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提出的要求,可以为了审判更顺利地进行,作出移送的决定”。此外,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并不是一刑事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均居住在法院管辖地区,而所有刑事被告人均同意变更该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也可以变更地域管辖。
对此,德国《
刑事诉讼法》第
6条和第
16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依职权审查自己是否拥有地域管辖权”,在审判程序中,除非因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否则法院无需加以审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4条也规定,“法官在解决开庭审判的问题时如果确认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则应做出按审判管辖移送刑事案件的裁决”,从而也肯定了法院职权管辖的功能。
所谓“中间判决”,是指不就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而是解决诉讼中某些有争议的附带事件,或者命令采取某些能够使法庭查明事实真相的措施。
但是“法院不允许以案件系属更低级别法院为由宣布自己无管辖权”,当“拥有管辖权的数个法院以不能撤销的裁定宣布它们对案件无权管辖的时候,应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的法院”。
在日本,“抗告”是对裁定的上诉方法,包括一般抗告和特别抗告。其中一般抗告又分为即时抗告和通常抗告两种,而“即时抗告”是指当法院裁定公诉不受理、驳回回避申请等需要特别迅速 参见:《人民司法》1997年第4期,“司法信箱”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