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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股权结构的法律限制是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另外,技术创新者对其所拥有的智力劳动进行了经济上的垄断,技术创新成果本质上归属于技术创新者个人占有。由于经济政策、法律制度及其工具影响了技术创新者在不同经济环境中的收入量,作为评价技术劳动社会价值的重要指标,收入量取决于技术劳动所交换的公司股权收益、劳动力报酬及其他财产权利,其高低将影响技术劳动主体天赋的发挥,即创新的积极性,所以技术股权权益的优劣直接影响了企业后续技术创新和市场收益的发生。
  三、如何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后续发展的持股机制和股权激励机制,形成技术、管理、资金三方面的有效制衡。创新后的股权结构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技术股权,包括原创技术股权、产品生产管理和工艺革新的股权激励机制、后续技术研发的股权激励机制;第二部分是管理股权,包括管理层的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第三部分是原始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股权。
  原始技术股权指公司股权组成时,部分股东以自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产品生产管理和工艺革新的股权激励机制是指技术从开发经中试到产业化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原创模型至产成品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但需要技术的发明家,更加需要从事生产管理和工艺管理的专业人士,根据产品的特征和需要设定股权激励机制,作为技术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续技术开发的股权激励机制是指技术由低级向高级、由单一领域向多重领域的成果实现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后续开发,这也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的重要条件。股权激励机制不但包括股权分配内容,也包括由此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所有权的归属。
  管理层的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是指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建立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使其与企业相融合,其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非常符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的延续。
  原始现金和有形资产投入即原始股东以资金或有形资产投入所获取的股权,这一部分股权是确定的,也不存在衍生效应,而且不应当处于控股地位。
  四、无形资产控股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企业注册资本中由于缺乏有形资产会不会导致企业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其实,这与我国公司登记制度实行实缴资本制是有关系的。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而且有形资产和现金必须占多数,由于许多企业采取冒名实缴资本的方式蒙混过关,法律法规还对注册资本不实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首先,要分析企业从事商业活动与企业实缴资本的关系,其相互之间是否具备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答案是否定的,即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是凭借注册资本从事商业活动的,而是凭借商业信用从事商业活动。注册资本不等于商业信用,前者是企业从事工商登记时需要实缴的资产,商业信用则是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资格和保证,二者在内容上是完全不同的。有了注册资本不一定有商业信用,有商业信用又不一定必须依靠等额的注册资本,所以注册资本本身并不能够保证企业从事商业活动时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企业商业信用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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