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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股权结构的法律限制是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突破股权结构的法律限制是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何其刚


【关键词】股权结构 法律限制 新技术企业
【全文】
  突破股权结构的法律限制是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设立的新技术公司一般都存在技术出资和现金出资两方股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有形资产入股的股权明显高于以无形资产入股的股权,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技术持有人在获得融资的同时需要付出多数股权的对价,意味着技方(技术成果或工业产权出资人,下同)对企业及技术实施的控制权和占有权的丧失。
  股权的多寡决定了资方(现金或有形资产出资人,下同)、技方在合作和经营中的主次,也就决定了企业在发展中遇到融资、合作、股份转让、项目出售等重大决策问题时,资方将拥有决定权,企业成为资方的企业。由于缺乏相当程度的专业基础,资技双方非常容易产生了对技术和产品的认知差异,这种差异不但存在于目标市场领域,也存在于企业人事、经费使用、技术投入以及企业发展等各方面,差异往往引致相应矛盾的产生,矛盾发生程度越激烈、发生时间越早,高新企业就越难维持,企业信用就越差。
  出资方对企业控股究竟对不对?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以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实现对市场的占有,在这一点上,原始资金投入对项目启动具有决定意义,但对项目扩张和成长却不存在决定意义,而且,由于受到资方错误认知的影响可能还会形成障碍。另一方面,技术持有人并非对企业经营管理一窍不通,由于《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缺乏对参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所以技术持有人在行使股东权益时缺乏有效具体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时对其适用做了调整,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定,在该园区设立的企业的这一注资比例不再规定上限,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二、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决定了技方股东权益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最根本是要摆正资本和技术在生产要素构成中的地位,我国企业的低技术贡献率的致命原因在于长期将资本置于企业生产要素的“控股”地位,资金来源难于技术产生,造成要素构成的“脑体倒挂”。因此,提高企业技术贡献率的出路在于以技术创新作为生产要素的中心,通过资本的有效配合实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这样,技术股权在高新企业中的地位应当优于资金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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