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若当事人相同,则须根据诉讼标的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否相同。通常所说的诉讼标的之识别,是在诉的主体确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识别诉讼标的,在通常情况下仅需依据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即可,比如A针对B提出返还房屋之诉,其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即请求返还房屋,后来,A针对B提出支付价款之诉,其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即请求支付价款,可见就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内容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和诉。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否相同。比如, A拖欠B货款1万元,A同时又从B处借款1万元,对此B可以提起两个诉。此例中,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相同(请求返还1万元)。如果不根据两个诉讼标的各自所依据的具体事实(拖欠货款或借款),显然无法判断这两个诉或者B请求A返还哪个1万元,所以必须依据具体的事实理由,才可区别出这两个诉。
二、提起诉的条件
当事人提起“诉”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诉”是由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起的,诉之提起可称为起诉(包括反诉)。只有原告提起“诉”才可启动诉讼程序或形成诉讼系属。
如上所述,诉的构成要素的第一个意义在于,以诉的构成要素判断当事人所提的“诉”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诉”,如果不是,法院则不予受理。
在德日等国家,提起诉讼的条件通常包括提交合法的起诉状和合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等。与诉的构成要素相一致,许多国家要求起诉状必需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的诉讼标的及其事实理由。至于起诉状所须记载的事实理由仅指使诉讼标的得以特定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案件事实。至于原告支持其胜诉的案件事实,以及攻击和防御方法(举证)等,作为诉状的任意记载事项,不作强行性规定,实务中和理论上仅仅是鼓励在起诉时就提供充足证据的做法。在美国,由于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规定了诸多证据开示方法及其保障措施,无强行性要求在起诉时就提供一定的证据。
在许多国家,合法起诉即应启动了诉讼程序,于是法院开始依职权审查诉讼要件。在大陆法系,诉讼要件主要包括:(1)法院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2)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具有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当事人若缺乏诉讼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等。(3)诉讼标的须是法院能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的、不受既判力拘束、没处于诉讼系属中、具有诉的利益等。至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等诉讼要件,只有在被告提出异议时法院才予以考虑。
一般地说,诉讼要件具有公益性,即是说具备诉讼要件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若具备诉讼要件则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下去直至作出本案判决;若不具备诉讼要件,诉讼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法院应当直接驳回诉讼而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审判成本。因此,诉讼要件是法院职权审查事项,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当然,有关诉讼要件是否具备的事实和证据一般应由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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