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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法律中的“普及服务”原则简介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以下简称 “FCC”)是一个负责对利用无线电、电视、电线、卫星和电缆进行的各州之间和国际间通讯交流的联邦政府机构。该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总统解除FCC领导人员的职务的权力受到限制。
  FCC系根据1934年电信法案建立,其前身是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ederal Radio Commission)以及联邦州际贸易委员会下负责管理电话和电报的专门机构。在1996年的电信法案中,FCC的职责被明确表述为“在没有种族、皮肤颜色、宗教、民族起源、或性别基础上的歧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用合理收费和充足的设施使全体美国人民享有迅捷、有效、全国和世界范围内的有线和无线电服务。” FCC并应当 “为国防目的,为通过有线和无线电通讯的使用以提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以及为保证本政策的更有效之执行的目的”而行动。[i]
  FCC接受五位委员的领导。委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在由参议院核实、总统任命后上任;每届任期为5年,但各位委员的任期应当错开,即不应当同时上任和离任。同时,五位委员当中,只有三位可以和总统属于同一政党。总统在五位委员中任命一人作为FCC的主席。[ii] 主席负责主持FCC所有的会议,协调和组织FCC的工作,在国会和其他政府部门发生关系时代表FCC。
  五位委员以下,FCC设立了6个局和10个办公室,各局是基本的办事机构,包括消费者和政府事务局、国际局、媒体局、无线局、有线局和执行局。各办公室主要是提供支持瘢⒎ㄊ挛癜旃液凸こ碳际醢旃业取?
  
  3. 普及服务原则的应用
  
  从1997年开始,普及服务基金设立,并由普及服务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FCC要求各电信服务公司必须支付它们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对普及服务基金的捐助。该百分比由FCC按季度制定。普及服务管理公司根据FCC确定的标准,在FCC的监管下,负责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全国电信公司协会(National Exchange Carrier Association)是该公司唯一股东。
  普及服务基金的使用分为四个部分:低收入、高通信费用、乡村健康护理机构以及学校和图书馆。以下对低收入以及学校和图书馆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A. 低收入项目(Low Income)
  该项目通过本地电话公司提供折扣的折扣服务,以帮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消费者得以使用电话服务。服务范围包括:
  a.  为享受折扣消费者每月的电话费用向电话公司提供补偿;
  b.  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提供打折接通服务的电话公司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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