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国家向国民开放民事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方式,是国家向国民承担的义务。民事诉权所体现的是国民和国家(法院)之间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认私人对国家享有公法上的审判请求权(诉权),即承认国民拥有要求国家给予利用诉讼制度的公权(诉权)。因此,与国民民事诉权相对应的是,国家(法院)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义务。将民事诉权提升为
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
宪法义务。
诉权的行使方式是提起诉讼(提起反诉),但是在我国起诉条件非常严格,实际上包括了外国法律中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从而严重阻碍了起诉。外国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提交合法的起诉状和合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等,其起诉状需记载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其原因; 通常情况下,合法起诉即启动了诉讼程序,于是法院开始依职权审查诉讼要件, 一般情况下有关诉讼要件是否存在的事实证据由当事人提供。具备诉讼要件是作出本案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具备诉讼要件法院则以诉不合法驳回起诉。我国如何在制度上设置合理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外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四、程序基本权
无论是从
宪法的角度,还是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强调当事人的程序(诉讼)主体地位,都应当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基本权和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通过程序一方面保障当事者的诉讼权利,或者说保障当事者在这些权利中体现出来的主体性和自律性;另一方面又保障诉讼、审判本身的正当性。[11](P152)
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总和(有人称当事人权),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
(一)程序参与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与诉讼听审权是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
1.接受程序通知权。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这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基本权,即接受程序通知权。为使裁判具有正当性,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序通知。德国、西班牙和美国等历来主张,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权是一项
宪法上的权利。其中,德国宪法法院判例以当事人享有诉讼听审权为依据,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义务。西班牙
宪法法院根据诉讼防御原则,推定当事人享有接受程序通知的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审理权的情形之一。在我国诉讼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知被诉,判决就作出甚至对其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接受程序通知权,并且应当完善保障此权利的程序制度(如诉讼文书的送达等)。
2.诉讼听审权。普遍认为,诉讼听审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权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时,也不允许把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各国普遍认为,为禁止突袭判决,法官必须对作为判决的事实证据和判决所处理的事项都进行听审。诉讼听审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公约》等中均有所体现。德国、意大利、希腊、土耳其等国的
宪法中也有规定。日本
宪法第
32条保障司法请求权的规定,被解释同时包含了诉讼听审权。西班牙从当事人享有接受法院有效保护的权利中引申出了诉讼听审权。瑞士则从
宪法第
24条第1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引申出当事人双方的听审权。而美国,诉讼听审权来自正当程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