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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本着诚实信用实施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来源于道德上的诚实信用,但是作为法律原则,该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诉讼主体约定排除适用。诚信原则具有独立存在价值,构成对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正当约束。
  诉讼实践中种种因素导致了当事人之间实际的不平等,那么运用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加以约束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手段。[8]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基本保证规范,其规范取向并不是对当事人自主性和自治性的限制,但是当事人的自主和自治又必须限制在正当的限度内,这种必要限制可由诚信原则来完成。可见,诚信原则对其他原则无法作用的方面和事项能够起到规范作用,从而使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9]P80-81
  
  三、民事诉权
  宪法和法律赋予国民以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同时也相应地赋予国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拥有平等而充分地寻求诉讼救济的权利(诉权),正如法谚所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国家为国民提供司法保护,即以国家的审判权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换言之,为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必须向国民开放民事诉讼制度,使国民享有向国家请求利用这一制度的权能,即民事诉权。
  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来。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可以说,在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司法救济权),尽管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之。 我国亦是如此。但是,我们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
  宪法及其理论中,有将诉权(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等)理解为“接受裁判的权利”, 列入国民所享有的“国务请求权与参政权”的政治基本权利之列;有把诉权作为司法上的受益权或者消极的司法受益权。 民事诉权理论中,存在宪法诉权说,此说试图从宪法民事诉讼法的连结点上,寻求诉权的根据和内涵。此说主张应将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性质引进诉权理论,通过将作为市民对国家的权利的诉权存在理由,与宪法上的接受裁判的权利相结合而使诉权再生。[10]P21-22为了避免诉权涵义和功能的虚化,我们还应当强调诉权的程序涵义和实体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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