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9页。
WTO法基本上是以效率即财富最大化为其价值指向的。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WTO法就是力图使交易成本效应最小化的法律,通过各种形式不断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贸易自由化,如通过谈判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对各国贸易政策实行监督,对各国贸易争端提供解决机制等等。
张乃根:《重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
转引自孙南申:《从中国入世看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
中国有不少典型的“转化”例子,但法律效力等级不高,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1992年9月19日)等。比较少的例外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转化”。 此外,美国的《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也是“转化”的最好例子。
参见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行政行动声明与美国实施乌拉圭回合成果的立法一起由美国总统提交国会。美国政府通过总统声明的方式,将与WTO有关的事项排除在贸易一般适用范围之外,并且明确规定:根据第301节确定美国利益受到损害,必须依据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或上诉庭的结论。
以日本为例,在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的关税分类的纠纷案中,上诉庭建议日本修改其酒税法,使其符合GATT的规定。1996年12月中旬,日本政府与自民党和其他利益集团达成政治协议,同意修改酒税法。日本政府通过了酒税法修改提案并于1997年1月31日提交国会。而我国尚未建立这方面的协调机制。
参见]奥内尔·若斯潘:《国家和政府在全球化经济中的作用》,转引自《新华文摘》2000年第7期。
参见《张维迎教授关于管制与放松管制系列谈话录(五)》,《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4月9日。
所谓不完全合同是指对未来可能的状态及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合同不完全,不仅仅是说字面上写不清楚(或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字面上写清楚,还有两个实施中的问题,一是事件的不可观察性(unobservability),二是第三方无法确认性(unverifiablity)。但是法律执行一方面要求的是完全合同,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依赖于可确认的证据,这导致了不完全合同在法律上往往是不可执行的。更进一步说,法律本身也是不完全的,否则,就不需要律师了。合同的“空档”导致了“权威”(authority)的出现,或者说权威就是填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东西。因此不完全合同理论对于法律的完善大有帮助。这也适用于对政府行为的研究。政府的权威往往来自不完全的“合同”,因为合同不完全,到发生法律没有规定清楚的事情发生时就由政府说了算,所以政府官员喜欢把法规政策写得很模糊。转引自张维迎:《法律: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读书》200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