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从2000年7月到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按照中国的对外承诺,分别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海关法、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入世后,又在2002年4月和10月对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在2002年6月制定了政府采购法。
《张维迎教授关于管制与放松管制系列谈话录(三)》,《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3月26日。
“回应型法”是借助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关于法律类型的分析,不同的是,本文所指称的回应型法主要是指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就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或法律类型而言的。
朱景文、程虎:《全球化和中国法制和回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国际研讨会论文。转引自《2000年法理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法学家》2001年第1期。
参见《加入世贸前要做哪些准备?——一些国家的做法及经验简介》,《参考消息》2001年4月1日。
参见程大为:《美国与WTO贸易政策》,《国际观察》2000年第2期。
朱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参见《加入世贸前要做哪些准备?——一些国家的做法及经验简介》,《参考消息》2001年4月1日。
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页。
社会成本理论是指任何一种权利的起始配置都会产生高效率资源配置,也都需要社会交易成本(市场或非市场的)并影响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只在于如何使法律能选择一种成本较低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这样,社会的法律运行、资源配置的进化过程就是以交易成本最低为原则,不断地重新配置权利、调整权利结构和变革实施程序的过程。参见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