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行政裁量权问题呢?重要的是“行政裁量权一定要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政府直接决策的权力大多数都有必要转移到立法机关。这是因为,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直接行使这套权力,所以它为自身去谋利的机会相对较少,由它来制定法律就比较有可信性,对社会的损害就会大大减少。就中国的情况来说,我们应该逐步将大量的立法权由政府转到人大,让政府主要变成执行机构,而不能给它太多的权力。” 强化立法机关的权力有两个比较重要的解决办法,一个就是建立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现在有少经济立法,如全国人大立法基本上是由行政部门提出草案,交由人大通过,不免会反映其部门利益从而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张。现在《
立法法》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作了初步的规定,即“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第
58条还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为什么说建立立法参与制度有助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呢?这是因为这一制度实际上提供了民众与政府(主要体现为某一部门或某几个部门)商谈、交涉的场合,民众可以要求哪些是应该规定,那些是应该取消,政府部门也可以解释理由和进行辩护。通过双方妥协,由立法者(如果是行政法规,则是国务院)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加以取舍,平衡和协调,使立法反映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既不至于法律规定了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将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化、法律化,使之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不至于走过场,徒于形式。二是改革我国立法机构人员构成不合理的问题。法律界有关人士分析指出“我国的很多人大常委都由退休部长担任,这种过渡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制度性安排。一些人大常委曾对我说,如果我当部长的时候就了解这么多法律,那我当时的工作会完全是另外一种做法,现在我明白了很多东西,但是已经晚了。所以,全国人大要改变人员构成,增加专业人员。中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若能像国外议员那样有50%以上是学法律出身或本身就是律师,那我们的立法机构就会大不一样”。 因此通过合理定位立法权与行政权在调节活动中的不同作用,从而建立起与WTO相适应的法律调控机制。
(二)合理定位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WTO尤为重视司法机关的作用,WTO协议包括了大量的在国内层面上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以及独立的审查程序的要求,其规定的目的在于约束成员境内行政当局的权力运用,保障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当事人)能够寻求公平第三方的裁判。按照WTO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复审制度。行政诉讼的范围将有所突破,司法机关将有权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议,甚至抽象性行政行为如政府的政策,具有普遍约束拘束力的决定,命令若有违WTO协议也可以受到法院的审查。但总的来看,WTO要求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进行审判。 在这个意义上,WTO与现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加入WTO有助于深化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