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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法制变革的基本思路

  三、重建权力调控机制
  ——“让国家权力的一只手臂用来控制另一只手臂”
  WTO对国家权力管理社会经济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中国的法律——权力调控机制必须进行重大转换。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国家管理经济不能仅仅通过行政命令进行,也最好不要插手具体的经济事务,而应该致力于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这也就要求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节。法国现任总理若斯潘撰文指出:在全球化经济中调节表现在:由政府机关规定游戏规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运用法律手段。调节首先意味着制定新的经济管理办法的法律。调节也意味着国家应在公共企业中充分地和有效地发挥自己作为股东的作用。调节还意味着为新的活动领域确立规范。调节同样意味着控制市场法则。以保证食品和卫生领域的安全。 另一方面,要转变权力调整经济的方式。按照张维迎教授的建议:一是削弱政府权力。削弱权力其实是把大量的本来就应该属于个人的权力归还给个人,当务之急要尽快消除各种各样的审批制。第二,如果这份权力还必须由政府拥有的话,那就要改变行使权力的方式,尽量用市场化的方式来改变公共权力行使的方式,如拍卖的方式,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监督代理人对公共权力的使用从而减少腐败行为。现在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电讯营运权实行的就是拍卖方式。第三,如果权力使用的方式也无法改变的话,那么一定要想办法提高权力使用(政策)的透明度。透明度的问题今后会越来越很重要。我们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后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是和国际接轨的,有些规则不一定是要跟它接轨的,因为接轨是一个长期变革的过程,但是规则一定要是透明的。另外,政府还有一项重任,就是要承担起法律保障特别是保护产权的责任,这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要建立适应WTO的权力调控机制,必须对国家在市场经济活动的职能进行区分,通过区分国家不同的经济职能,从而采取不同的权力调控机制。国家应当区分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职能、作为立法者、行政执法者和司法者行使管理经济的职能。按照WTO的要求,实质上要求国家这四种职能要有明确的区分: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职能,主要通过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产权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进行调整。国家作为社会管理、市场管理者必须对立法、行政、司法权进行界分。在此,要建立适应WTO的权力调控机制,必须处理好以下两种关系:
  (一)合理定位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国家通过制定新的法律调节经济,但主要的执行者是行政机关,为避免行政权的越位必须做到法律一定要明确。这是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可以借助不完全合同理论来分析, “法律法规规定得越模糊,政府的权威就越大,因为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解释的权威就越重要,另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而且进一步说,政府与企业不同,企业是有竞争的,这自然会使条文模糊度达到最优点(比如有两个饭馆,一个饭馆明码标价,即条文明确,另一个没有标价,吃完再说,后面这家就没有主意了);但是政府是一个垄断者,没有别的一个“饭馆”与她竞争,这样她就有可能将法规写得很模糊。所以,政府文件下常有诸如“或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什么什么”的条款。政府法规的最佳模糊度在什么地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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