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法制变革的基本思路
侯猛
【摘要】中国要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适应WTO的客观需要,必须要在权力架构上进行重整,即要通过法律界定国家权力与市场的关系、国家权力与WTO的关系。建立回应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及与WTO协调的机制是中国法制变革的重要内容,而重建权力调控机制将是推进中国法制变革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法制变革 回应型法 与WTO的协调机制 权力调控机制
【全文】
中国在加入WTO前后,在法律制度方面,已经开始按照WTO和全球化的要求,系统性地修改旧法和制定新法。 法学界就具体的法律问题(如降低关税、取消补贴、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开放金融市场、纺织品配额制、劳动力标准,以及WTO的非歧视性原则、法律透明度、争端解决机制等)展开了研究,但是这些问题虽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并不具有全局性的意义。WTO将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从宏观上研究中国应对WTO法制变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成为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
在我看来, WTO对中国法制建设挑战的实质要求,就是中国必须要在权力架构上进行重整,即是要通过法律界定国家权力与市场的关系,国家权力与WTO的关系。这是因为“对政府而言,全球化的最大含义是使得每一个国家政府成为全球市场中的一个‘企业’,面临竞争的考验。”“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制度的竞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更清晰的法律环境,谁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因此重建法律对权力的调控机制将是推进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在这个意义上讲,WTO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而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则才能说在根本意义上推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总的来看, 加入WTO后,推进中国法制变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回应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适应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必须要实现功能上的转换。即成为一种“回应型法”, 使之能够迅速回应WTO法的要求,能够及时回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具体而言,“中国法制的回应包括开放性的、防范性的和保护性的。法制的开放性回应意味着必须提高在各个领域的开放度,使已经进行的改革继续朝着贸易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方向发展。法制的防范性回应是指通过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反倾销机制、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防范金融危机的机制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等措施,对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加以防范。法制的保护性回应包括人力资源和环境两个方面。其指导思想应是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权和破坏环境为代价。”
中国对WTO的回应除了尽快进行立法活动(包括清查、修改和废止有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针对WTO的制度框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可以采取灵活的态度。许多国家在加入《关贸总协定》和WTO前后,各自对本国法律和政策做了一些调整,值得借鉴。由于WTO的法律和规则具有强制性,这对申请加入的国家提出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本国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的紧迫课题。一些国家的做法大致有:(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逐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和控制,提高政府管理与运作水平。(二)通过立法制定有效的国内产业政策,提高产品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三)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服务业。(四)在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的同时,促进国内经济。不过,各国在开放经济的同时,实行一系列限制进口措施,保护本国利益。主要有:实行限量进口政策;设置技术性壁垒;加强反倾销措施;加强对国家金融市场的保护;加强政府采购,扶持国内企业发展;对外资进入本国市场实行相应的限制。 另外,再以美国为例,其国内贸易法规在同WTO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保持自己的特点,甚至出现了同WTO规则相背离的情况。美国不仅在同WTO贸易规则一致时获得经济利益,也在同WTO相背离时获得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反倾销机制和独特的贸易保障性措施、贸易机制的两权分立和政治性色彩。 由上,可以得出二点初步结论:第一,国家回应WTO所做的调整主要是依据法律制定政策、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进行的。第二,各国的法律制度既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接受国际法律规范,但是与WTO规则也并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