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计算机犯罪
张志成
【关键词】犯罪 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
【全文】
计算机作为现代信息处理工具,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以计算机系统为对象的犯罪活动在今天呈上升趋势,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活动正在给社会带来越来越大的危害。从法律上廓清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问题也成为一个急迫的任务。
"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一词的提出很早。分析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应该首先分析"计算机犯罪"作为一个概念提出的客观社会基础。计算机的独特性也就是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所侵害的特殊对象应是我们确定"计算机犯罪"这一概念的基础。
以硬件意义上的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大多可以归入普通的财产犯罪中去。偷窃、抢劫、毁坏计算机的行为完全可以纳入传统
刑法中,从这一角度来讲,计算机犯罪不包括上述犯罪行为。
从人机结合的角度来看,操作者按照计算机的正常操作模式工作仍然可以对计算机产生破坏性的影响,进而可以对于整个计算机网络产生破坏性影响。因此,对于计算机来说,要产生人们期望的结果,人机结合的状态是极为重要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计算机犯罪不能纳入传统犯罪范畴的原因。
在人机结合的环节上,软件的状态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说破坏一台传统意义上的机器(包括采用了固化软件技术的机器,如手机等)正常运转的最简单的手段是改变其形态的话,那么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的最简单手段显然是改变其软件的状态。从这一角度来讲,改变计算机软件的状态进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安全应该说是计算机犯罪所指向的独特客体。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扩大,计算机技术事实上已经从个人电脑(PC)时代逐步过渡到了网络计算机时代。计算机在现代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也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的安全运行。网络也是软硬件结合的计算机系统。破坏网络的安全运转最简单的手段同样是通过改变软件运行状态的办法。针对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也应归于计算机犯罪的范畴。
当前,从网络的发展趋势来看,网络空间事实上即将成为一个虚拟社区,在这一空间中,有公共地区,也有私人领地。对于网络空间的这一法律理解的必然结论是,每个人机结合的计算机系统其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和义务必然要受到法律归制。在这一点上,法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网络上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我国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生活中,社区之间的区分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各种社区的管理水平也不一致,对于故意或过失非法侵入不同社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而从网络的实际情况来看,是不是所有设置了某种安全设施的领域就成为私人领地?也就是说,是不是"我被黑(被黑客袭击),我光荣"呢?因此,法律首先应该明确"虚拟社区"的安全要求,也就是"划分领地"和"管理领地"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后,才能有效解决"非法侵入"的问题。如果法律对于一个公共领域的安全措施没有任何法律要求,而又要解决所谓非法侵入的问题,恐怕是十分困难的。"领地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恐怕这不仅仅是一个私人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我认为,对于从事公共服务等事关众人利益的网络服务商,应在法律上承担较重的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并不否定非法侵入者的法律责任。不过,从公众心理角度来讲,非法侵入是否具有
刑法上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还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