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民法典之编纂不仅是于民法理论问题之阐释和澄清,而且亦系一种科学的立法技术之运用。我国要编纂一部具有实效的民法典,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权利为本的立法理念,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和世界的发展趋势出发,坚持现实主义的立法进路。而不必用历史上民法典编纂的既成模式来套我国民法典之结构,否则永运不会有进步。在历史上能给人们留下印象的是《法学阶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而不是《智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毫无创新的翻版。当然我们不是排除一切借鉴,我们只是要对历史上的民法典编纂模式进行扬弃,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笔者希冀通过对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吞式之创新,突破那种僵固坚持《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编纂体系之抱残守缺的顽固观念。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这一工作可由法制部门去完成,因为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有备案),对民事习惯的调查和整理(这个工作可由各县、市、区的人大,法院去做,估计一年就能完成),延续和继承《
民法通则》所隐含的“总则——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三编制结构。民法典就是要把这个隐含的结构转化为显性的结构。如果说《
民法通则》是“三根棒棒搭起来的茅屋”,那我们就是泥工、木匠,在“三根棒棒”中间添加钢筋、砖头、混凝土来建造起中国民法典的“雄伟大厦”。笔者以期学者和立法者共同编纂一部反映21世纪时势的科学的“以人为本、以权利为本”的民法典。
【注释】 〔1〕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0页以下。
〔2〕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演讲稿),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3〕参见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7页。
〔4〕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37页。
〔5〕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