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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结构

  民法作为权利法,其核心在于权利,也即“权利本位”。作为一部功能齐全,能自我完善的系统的“权利本位”的民法典,其必须问答两个问题,其一就是民法为最大的限度的实现人的幸福和利益创设了哪些权利?其二就是当这些权利受到不尊重、侵害时,民法为实现权利享有者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幸福和利益规定了什么有效的救济制度?为了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在民法典中应设立“民事权利编”,规定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为了回答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在民法典中应设立“民事责任”编,因为对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就是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此亦系民法校正正义之要求。
  (二)现实主义立法进路之要求
  我们现在要制定的是一部作为实在法的民法典,而非自然法典,亦非学者自己欣赏之讲课教案。一部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之民法典,一部法的实效比较明显的民法典无不反映法典制定之时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实。《法国民法典》反映了法典制定时成文法地区与习惯法地区分治,法律实务阶层和法学家阶层的形成,17世纪以来颁布的王室法令和过渡时期的革命立法的法律现实;中央集权和平等、民主、人权的政治现实;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现实。而《德国民法典》反映了法典制定前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分治,潘德克法学和历史法学兴起的法律现实;各邦从分裂走向统一的政治现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经济现实。我国制定民法典亦应从中国的法律、政治、经济等社会现实出发,坚持现实主义的立法进路,然我们所说的现实主义与当下学界所谓的“现实主义”略有不同。
  1、 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
  在政治上,政治民主化、官员年轻化、精英化、职业化虽说并未达到公众之预期,然较过去已有很大的进步,况且其发展态势还是向前的,民主、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经济上,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融入国际贸易体系,参与国际竞争的态势已不可逆转。然国人的权利意识还是非常薄弱的:在法律没有赋予自己权利时,不知、不愿、不敢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在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被侵害时,不知或不愿诉诸司法救济,而热衷于信访,希冀有一位作为权力化身的“青天”官员为其主持公道,给其以说法。我国的民事法律还是坚持国家、集体等公利益优先于个人的私利益:对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个人的财产则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以欺诈、胁迫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损害个人利益的则为可撤销合同。虽然我国已建立了人格权的保护制度,然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尊重人,搞身份歧视,侵害人身权的现象,尤其是那些强势群体,包括某些政府部门、国内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由于原先的制度弊端所潜伏的一些社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官员腐败,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两极分化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以致人与人之间没有共同的信念,社会信任基础面临危机。由于中国的劳动力严重过剩,并且城乡、地区差别很大,一些企业凭着经济强势提供苛刻的劳动条件,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而一些地方政府则歪曲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企业的某些非法利益予以默认,只要这些利益不会危及政治、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则敷衍视之,美其名曰“为经济建设(企业)保驾护航”。我国目前对个人权利保护欠缺的现状涉及到我国民法典应坚持何种民法本位的问题。当下学界认为民法的本位有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三种。所谓义务本位就是法律以义务为中心观念,对不同身份等级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个人依其所属之身份而成为相应的权利义务之主体。权利本位系指法律以权利为中心观念,法律之基本任务在于保护个人之权利,法律确认一切人类都是人,都具有享有权利之资格。而社会本位系指法律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观念,法律之基本任务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之共同福祉,法律强使个人负担特定之义务或限制、剥夺某种权利。盖因我国数千年以来均坚持义务本位之法制传统,个人观念、权利观念极其薄弱;加之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定个人私利,坚持社会本位。因此,为唤醒国人之权利意识,使个人之主体意识得以张扬,我们主张我国民法典应坚持权利本位。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中心,法律的内核只有一个,一部法律中不存在两个中心,故民法的本位亦仅系一个。那种认为民法典应体现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之立法思想是不严谨的。我们坚持我国民法典应体现权利本位,这是原则,但并不排除民法典中的个别条文为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而对个人权利作些修正,此仅系例外而已,斯例外仅为很小一部分,不会影响到民法典之整体坚持权利本位的性质。斯亦恰好体现立法中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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