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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结构

中国民法典的结构


吕甲木


【摘要】本文运用交叉法学的研究手段来达致构建中国民法典结构之目的。笔者认为中国民法典之编纂应坚持民法为权利法之理念,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原则上延承《民法通则》之编纂体系,科学的运用成文法典编纂中重视逻辑性的立法技巧。因此,我们认为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选取由“总则——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组成的三编制结构,另外设置一个有关国际私法的附编。
【关键词】民法典   权利   法典编纂     体系结构
【全文】
  一、引言
  制定一部民法典系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的心愿。制定民法典围绕“采取汇编还是编纂法典”,“采取何种编纂体例(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采取何种编纂体系(编章结构)”等三个命题展开。至于汇编还是编纂法典的命题,笔者认为无多大讨论之实益,盖因汇编不是一种立法活动,仅系单行法之简单集成而已,而编纂系形成一部科学、体系之法典(新法)之重要立法活动。至于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之命题,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应采相对民商合一之编纂体例,斯亦系大多中国民法学者所认同。盖因商法系西欧中世纪商人这一特殊的阶层于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用以调整商人之间的商行为。其后又逐渐组建商事裁判机构,于司法管辖上与普通法院相分离。然民商分立之理论基础于现今社会已有重大变动。商人这一具有严格职业准入制度的特殊阶层亦被打破,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频仍,人人皆可为商行为。自意大利人摩坦尼利首倡“民商二法统一说”后,民商合一逐渐从学说走向现实,民商合一已成为20世纪以来之立法通例。即使于民商分立之国家,商法亦系民法之特别法。商法侧重交易便捷和安全之价值,斯亦系民法中债法所追求之价值。故笔者认为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采相对民商合一制,即不把商事单行法纳入民法典中,只规定商事单行法均可适用民法典之总则,不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或《商法通则》。至于采用何种编纂体系来构建中国民法典之结构,在学界中争议颇大。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在北京的9位专家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该小组的梁慧星教授提出了一部代表现实主义思路的潘德克吞式的七编制结构的民法典草案,包括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1〕该小组的王利明教授就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列出一些原则,人格权和侵权行为单独列编,知识产权不写入民法典,民事责任不单独列编。〔2〕该小组的魏振瀛教授提出了由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组成之八编制的民法典结构。〔3〕同时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高举新人文主义的大旗,提出了一部代表理想主义思路的法学阶梯式的两编制结构的民法典草案,包括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另加序编和附编。〔4〕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一部分在京的民法学者,就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行专门的研讨。于该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立即着手进行民法典的正式起草工作,并就民法典的起草进行了具体分工。就其分工而言,把民法典的结构整合为总则、人格权、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另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内容。民法典之编纂体系主要有两种结构。其一为法学阶梯式,即罗马式,乃仿效古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法学阶梯》的结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法国民法典即采此结构,唯将诉讼法除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另加一序编。此结构为徐国栋教授所推崇者也。其二为潘德克吞式,即德意志式,19世纪之德意志法学家通过对优士丁尼法典中之《学说汇纂》(希腊语译为pandectae,中文音译为潘德克吞)的研究,形成民法学说中之潘德克吞法学,倡导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组成之民法典结构。德国民法典即采此编纂体系,大都数中国民法学者认为我国编纂民法典应采这种编纂体系。然自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笔者认为民法典编纂的第三种体系结构已浮出水面,即“总则——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三编制结构。我国要制定一部作为21世纪民法典编纂范本的具有里程碑意义之民法典就必须要对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吞式进行扬弃,应坚持民法为权利法之立法理念和现实主义之立法进路,运用成文法典编纂中重视逻辑性的立法技巧,采取“总则——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框架的三编制结构,另设一附编以规定国际私法。第一编总则,下设一般规定、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变动、权利的行使五章;第二编民事权利,下设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四个分编,在人身权分编中设一般规定、人格权、亲属三章,在财产权分编中设一般规定、物权、债权(下设一般规定、各种典型合同两节)三章;第三编民事责任,设一般规定、侵权责任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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