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该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被法院查封后是禁止转让的。本案中,A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后仍然将其转让给B公司,该转让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A、B两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合以上分析,A、B两公司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并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四、 已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搬迁改造时能否被政府无偿收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消、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出让。据此,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因土地使用者解散或迁移等原因,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但是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或已办理抵押登记,政府是否可以无偿收回呢?根据本文第一节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被查封或办理抵押前已由使用者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该块土地使用权就变成了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政府不能无偿收回;反之,如果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被查封或办理抵押前使用者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该块土地使用权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政府可以无偿收回。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本案中,A公司办理抵押时并没有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土地使用权还是属于划拨性质,政府有权无偿收回,但是,A公司的搬迁是因为市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区改造,因此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给予A公司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