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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抵押后该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还是属于划拨,只有在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它才转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后的转让行为能否影响抵押权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之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之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这就是通常说的“转让不破抵押”。该条接下来还规定: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的这些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三点:(1)如果转让抵押物的程序合法,即通知了抵押权人也告之了受让人,抵押权可以通过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向第三人提存的形式得到保障;(2)如果转让抵押物的程序不合法,但抵押物办理了登记,原则上该转让行为无效,受让人可以放弃该转让行为,也可以在使抵押权得到实现后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从而使转让行为有效;(3)如果转让抵押物的程序不合法,抵押物又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将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优先保护善意的受让人,但这时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仍享有损害赔偿权。本案中, A公司并未事先告之B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了抵押这一情况,而且该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如果B公司放弃(撤消)该转让合同,银行的抵押权无疑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即使B公司诉求该土地使用权,B公司也必须在保证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后才能合法地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三、 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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