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民法与经济法的整合
从社会的终极目的来说,民法更追求效率,因为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经济法更追求公平,它是财富分配的衡平。对于形式公平的限制,是为了追求实质公平,也就是说,限制公平,是为了更加公平;对个别效率的限制,是为了追求整体效率,也就是说,限制效率,是为了更有效率。公平和效率,效率和公平——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和经济法是吻合的,立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我们是不是能够说民法和经济法最终将趋于同一呢?
【注释】 【英】亨利•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P97 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认为: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参见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四日电:《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王胜明:《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议’上的发言》,http://www.civillaw.com.cn 《新学科辞海》,四川人民出版社、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P1124 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趋同论”表面上似乎不偏不倚,十分公允——既批判社会主义,又批判资本主义;既颂扬社会主义,又颂扬资本主义;它要建立一种融两者长处于一体的新制度。但是,从实际上看,由于从“趋同”中产生的新制度仍是资本主义制度。所以,“趋同论”本质上是要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趋同”,使社会主义在不知不觉中演变成为资本主义,以确保资本主义制度的万世永存。 【美】汉娜•阿伦特著,竺乾威等译:《人的条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196 这里指的是狭义的罗马私法——即吸收了万民法后的市民法。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载《法学研究》,1994(4) 林晓镍:《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载《河北法学》,1997(2) 【英】坎南编,陈福生、陈振骅译:《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P184-185 崔建远、戴孟勇:《合同自由与法治》 苏号朋:《论契约自由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其价值》,载《法律科学》,1999(5) 为什么善良的初衷会朝着相反的目标而去呢?这一“二律背反”式的逻辑命题吸引了无数学者的目光。 当然,此处所谓之“健全”,并非道德品质上之含义,而是从法律地位上加以考量的,即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法律假设。 我所说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而非二战前后兴起的现代国家行政法,因为现代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融合趋势也出现了。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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