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则论
姚建龙
【摘要】 迄今为止,对于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内容的探讨还不多,尤其是在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则含义的界定上。人们往往根据自身对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来探讨其内容,导致关于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则很不统一的局面。根据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准则以及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确立了四大基本原则:双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 基本原则
【全文】
一般都认为,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少年法庭的建立宣告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少年司法制度自创立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基本原则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精髓,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具体体现。但是迄今为止,对于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内容的探讨还不多。人们往往根据自身对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来探讨其内容,导致关于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原则很不统一的局面。根据基本原则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 以及法学界对它的通常理解,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高度概括与特殊性。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对整个少年司法制度的根本性问题所进行的高度概括,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和体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第二,普遍指导性。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少年司法的始终,而为少年司法的各个阶段所必须遵循,它是整个少年司法制度的法治总原则。因此不能把少年司法某一特定阶段所应遵循的原则视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不能把少年审判原则视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三,法律规定性或者实践认同性。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为依据,而不能是凭空生造出来的。这种法律依据可以为国内法,也可以是我国所加入或承认的国际公约。即使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应该为我国或者世界少年司法实践所认同,也即具备习惯法的性质。
根据我国已经认同的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准则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确立了四大基本原则:保护社会与保护少年相统一原则(简称双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