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其他方式弥补,而不应成为否定迅速简约原则的理由。在经过多年争论后,迅速简约原
则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并得到我国有关少年法的确认。2001年4月发布的《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少年法庭应
当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四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
用简易程序。”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有利于对
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既然关于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是否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论已经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迅速简约原则也已经为我国
少年审判实践和有关法律所确认,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还排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着实令
人费解。
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较简易程序更符合少年犯罪案件审理特性的需要,能更好
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反对简易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观点
所持有的一个重要论据是:如果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过去行之有效的审判
方式、方法,如陪审制、法庭审理中的“合力教育”等都无法实施,也容易侵害未成年被
告人诉讼权利,因而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因
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特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法庭教
育阶段不能省略,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法庭教育工作。一些学者在坚持简易
程序应当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也特别强调应当坚持几个不能省:社会调查不能
省,法庭教育不能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不能省等。少年法庭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
件适用简易程序时也大都坚持了这几个不能省。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简易程序实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