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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不应排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不应排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姚建龙


【关键词】普通程序 简易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全文】
  最近,一些地方法院所推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改革,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合理
  配置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举措。但遗憾的是,均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排除于简易化审理之外。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普通程序简易审排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必须坚持的迅速
  简约原则的违背,不符合保护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要求。迅速简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
  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应尽可能简约迅捷,尽早让未成年被告人从刑事司法程序中脱离出来,
  以避免诉讼可能给未成年被告人所带来的伤害及种种不利影响。它是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
  准则所确立的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准则》第二十条规定:
  “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办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在少年案件中迅速办
  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问题。否则法律程序和处置可能会达到的任何效果都会危险。随着时
  间的推移,少年理智和心理上就越来越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律程序和处置同违法
  行为联系起来。”《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七条也规定:“在不得已采取
  预防性拘留的情况下,少年法院和调查机构最优先给予最快捷方式处理此种案件,以保证
  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在我国,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是否应当贯彻迅速简约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反对
  的观点主要认为,我国有关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强调审理的迅速简约不利于未
  成年人权益的程序保障。因此,体现迅速简约原则的简易程序不应适用于少年犯罪案件。
  各地在最近实行的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排除于简易化审理之
  外,也主要是基于这种考虑。但是,如果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从保护未成年
  被告人权益及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则迅速简约应该确立为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庭审的迅速简约可以缩短未成年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减少冗长诉讼对未成年人身心所造
  成的伤害,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的需要,也是减少司法干预原则在少年审判阶段的
  体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迅速简约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弊端,但是其弊端完全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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