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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中的浮动担保

  在西欧除英国以外的某些国家,如西德、荷兰等,“浮动担保”只作为契约式惯例而得到运用,而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在法国,1906年后立法逐渐允许出抵企业的固定资产与商誉,并允许在原料和制造过程中的产品上设定担保物权。按意大利法律,借款人可以用其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动产设定质权,但质权只有在贷款人取得占有时才能生效。前联邦德国法律不承认浮动担保是一种物权担保,但它允许以债权让与的方式达到浮动担保类似效果。(参见沈达明、冯大同主编《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11页)
  在我国这种担保方式也是存在的。例如在1985年3月深圳特区沙角电厂B厂项目融资中,便使用了浮动担保。提供贷款的银团对借款人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设定浮动担保,并要求发生违约事件时有权直接接管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合作兴办的沙角电厂B厂;同时,银团还在该电厂全部固定资产上设立了固定资产抵押担保权益。(参见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20页。)但我国《担保法》对浮动担保没有明文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对浮动担保的态度不同,关于浮动担保设立条件与执行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融资中可能引起法律的冲突。比如,一个不承认浮动担保国家的某公司,其采用的浮动担保的效力是否及于其在另一个承认浮动担保国家内的资产?英国判例曾否认这种浮动担保的效力,但又遭到了广泛的批评。有些法学家主张,首先应考虑借款公司有没有设定浮动担保的能力,如果有这种能力,就应当按照对浮动担保的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即财产所在地法来确定浮动担保是否有效。又如,与前一种情况相反,一承认浮动担保国家的某公司,其浮动担保效力是否及于其在另一不承认浮动担保国家内的资产?对于这种浮动担保,英国1937年有一个判例认为,浮动担保是一种有效的衡平法上的担保物权,浮动担保协议所创设的是一种物权,而不仅是一种债权,只要浮动担保所包括的财产存在,它就能钉住这项财产。因此,在英国设定的浮动担保可以对国外的资产构成有效的担保权益。但在其他国家,情况就很难断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思考题:
  1、 浮动担保与其他形式的物权担保相比,有什么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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