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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中的浮动担保

  (3)先于浮动担保设定的固定担保物权;
  (4)基于法定的合同原因而取得的留置权。
  在国际借贷实务中,为了扬长避短,更充分发挥浮动担保的优势,浮动担保权人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来保障自身的优先权利:
  一是常要求在浮动担保合同中增加一项条款,规定“由此产生的担保是浮动的,因此,借款人不得随意再以担保物进行同等于或优先于本贷款的担保”,并将该合同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使该限制性条款成为可对抗第三人的条款,这样一来便可保证浮动担保权人的优先地位。
  二是出现了一种特定担保物权与浮动担保物权相结合的混合担保。先在部分具有较高担保价值的财产上设定固定担保,再就其他财产设定浮动担保。用于设定固定担保的财产通常都是借款人的固定资产,为借款人生产、营业所需,对其设定抵押虽然限制了借款人的处分权,但并不影响借款人对抵押品的使用,而处分权的有无对借款人来说实为无关紧要(就固定的生产设备而言)。对贷款人来说,通过部分固定担保取得确定的、不受其他人的担保权影响的担保权益,再加上总括性的浮动担保,使其债权获得双重保障。
  此外,贷款协议中的消极条款及违约条款(违约事件包括借款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产,或不再经营其订立协议时经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营业)也对借款人处分其资产有限制作用。
  三、浮动担保具体适用情形如何?
  由于上面谈到的浮动担保的特点,浮动担保能够适应工商业融资的需要,特别适合于项目融资的担保。有些国家在利用开发大型项目时,或是没有能力为巨额贷款提供担保,或是不愿意提供担保,而采用浮动担保的方法,以该项目的全部资产为借用外资的担保,对借贷双方都比较合适。
  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浮动担保适用较为广泛,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中也得到了一定的运用,但其具体要求或内容略有不同。
  在英国,浮动担保由公司法规定,因此,只对公司资产设定浮动担保,公司之外的个人或合伙组织则不能采用浮动担保形式。英国浮动担保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资产浮动担保,仅以公司某一类资产作为担保;另一种是总资产浮动担保。在英国的借贷业务中,主要使用后者。
  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没有使用浮动担保这一术语,但实际上承认浮动担保。按该法典的规定,担保权益可包括库存和应收款项及“日后取得的财产”(After-acquired property)。商法典的规定改变了过去美国判例法反对浮动担保的立场,承认在借款人现有和将来取得的资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是有效的。在美国,不仅公司可以设定浮动担保,个人或合伙也可设立,且较多地采用有限资产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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