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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中的浮动担保

  另外,浮动担保有以下三个典型特征值得注意:
  1.担保的标的物很广泛,可以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如厂房及基础设施、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流动资产,应收款等未来收入,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等。浮动担保标的物的形态是时常变化的,担保物价值形态的转化不影响其作为担保物的性质,一旦借款人违约或破产,贷款人均可就担保物的新价值形态行使担保权。
  2.担保物的“浮动”状态。当某些资产经转让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这些资产就自动退出担保资产范围,贷款人不再对其拥有担保权,当事人无需采取解除措施。反之,借款人在设定浮动担保后所新取得的一切财产(或某一类财产)也自动进入担保范围,一旦借款人违约或破产,贷款人有权对该新取得的财产行使担保权。可见在贷款人实际行使浮动担保权之前,担保物一直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时增时减,时进时出。这也就是“浮动担保”的由来。
  3.浮动担保标的物最终要“固定化”。担保权的行使应当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尽管浮动担保物在执行前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是一旦某些特定事件发生,如借款人违约或借款人公司发生停业、解散、破产、清算等事件,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就立即固定化,成为“固定的担保”(Fixed charge),贷款人就可以对借款人的全部现有财产行使担保权,借款人无权再处分任何担保物。
  二、浮动担保物权有没有优先地位?
  每片树叶都有两面,同样,浮动担保除了有上述优点外,也有不利于贷款人的一面。显然,在借款人违约或破产时,浮动担保权人可以优先于借款人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从借款人财产的处分价款中受偿。但问题是,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被固定化之前,借款人对已供浮动担保用的企业或项目资产有自由处分权,而且可以在个别资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优先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那么,万一借款人过度处分其资产或过多地设定有优先效力的特定担保怎么办?更关键的是应如何判定浮动担保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
  虽然浮动担保同其他物权担保一样,必须登记,但“登记在先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即浮动担保登记在先并不能对抗登记在后的固定物权担保。在英国,借款人如果在已作为浮动担保的资产上设定固定物权担保,则固定物权担保将优先于先前设定的浮动担保。此外,如下几项担保物权和债权优先于浮动担保权:
  (1)某些优先债务,如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种税收、雇员和薪金;
  (2)在浮动担保权人实际行使担保权之前已获得法院执行命令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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