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款中的浮动担保
董华春
【关键词】国际贷款 浮动担保
【全文】
国际贷款中的浮动担保
董 华 春
物权担保中的担保物,虽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但一般来说都是固定的。“固定”是指借款人作为还款保证的资产是确定的,如特定的土地、厂房或特定的股票、特许权、商品等。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一般只能从这些担保物受偿。但是,世上没有任何东西是绝对的,“固定”也有例外,19世纪英国便出现了一种“不固定”的担保方式,即“浮动担保”(Floating charges),依此担保方式,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或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某一类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物权担保,作为最终的还款保证,后来这种担保方式在其他一些国家得到了普及并成为国际信贷(特别是项目融资)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本讲我们重点为大家介绍一下浮动担保。
一、浮动担保与其他形式的物权担保有何不同?
浮动担保是物权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浮动担保设定时,担保物是不确定的;在浮动担保执行前,借款人在生产经营中一直保有对浮动担保资产的处分权。只有当某些特定事件发生时,抵押资产才被“特定化”或“固定化”为特定担保物,在此之前,担保物处于可增减的不固定状态,所以这种担保方式被形象地称为“浮动担保”。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借款人对这种担保方式“情有独衷”?
原来,设定浮动担保后,借款人对浮动担保物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浮动担保无须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在浮动担保执行前,借款人在日常业务中对担保物仍享有使用、处分权,例如,债务人可以出售企业的货物,偿还企业的债务,举借新债,购置新设备和原材料等,而且不须看贷款人脸色,完全不必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对借款人来说,这是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所不具备的优点。另外,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接管借款人企业,或拍卖,或继续经营,但如果采用其他担保物权的方式,贷款人主要的救济方法是出售担保物,这种救济方法对项目融资往往是不适宜的,更多时候违背了借款人苦心经营的初衷。
对贷款人而言,浮动担保也有其他形式的担保所不具备的优点。在浮动担保中,对借款人“所有或某一类资产”设定担保物权,不论这些资产是现在的还是将来获得的,也不论这些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应如何理解这句话?这意味着,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或其任命的财产管理人(receiver)和经理人(manager)就有权接管借款人担保范围内的“任何”资产,不仅对在设定担保时借款人所有的财产,对设定担保之后借款人取得的财产也可以行使担保权。浮动担保可以把企业或项目的全部资产包括在担保物的范围之内,而其他的担保形式只能以某种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