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认为,唯有操作全权委托账户的经纪商才负受托人忠实义务。
在台湾,全权委托即概括性授权账户被禁止。《国外期货交易法》第18条第3项认定:“期货交易行为,应由期货交易人逐项明确授权,不得开概括性授权账户。”该法第40条规定:“违反第18条第3项……,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1996年台湾财政部“证管会”向“财政部长”林振国报告的台湾期货市场的阶段性发展计划是:第一阶段利用海外期货交易培植岛内期货人才;第二阶段以电子交易方式推广岛内指数期货、利率期货和选择权交易,并开放证券公司兼营期货业务;第三阶段开放期货全权委托业务。可见,在台湾,全权委托也是最后的慎重选择。
在我国大陆,尽管有少数人主张可以像美国一样有条件地允许全权委托,但大多数人对禁止全权委托逐步形成共识。现有的一些政策、法规中对全权委托加以限制,如
《
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
20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期货交易的全权委托。”《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
43条规定:“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时,应当由客户逐项明确授权,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可见,在期货交易中,真正的英雄还是客户自己,要靠自己准确的判断和良好的商业意识来决策买卖的时机,以最终获得属于自己的财富。
二、我拿什么来爱你?——客户必须缴纳保证金
我们都知道,纵使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情投意合,愿意被委托和委托,但在期货这样高风险的交易中,客户仅是一厢情愿的表白和允诺不能解决任何经济和法律问题。因此,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必须开立保证金帐户,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按其作用分为:开启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是指维持保证金低于初始保证金水准时,期货经纪公司要求客户追加的保证金。开启保证金,是指客户在开设帐户时,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的规定缴纳的基础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基础保证金又叫做资格保证金,是指客户在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开设帐户时,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规定一次性交纳的开户资金。基础保证金是客户帐户未注销之前不得动用的资格保证金。在我国,有许多期货经纪公司在开户时不需要交纳基础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客户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它包括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又叫做履约保证金,是建立期货交易头寸时(即建立买或卖定单),客户依期货合约所需要的保证金数额从交易保证金中划出的那部分资金。而维持保证金是交易保证金除去初始保证金以外的那部分用于维持交易头寸或用于准备建立新的交易头寸的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划进划出只是在交易结算单上反映出来,并不需要真地划进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