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允许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管理办法》突破了银行结算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16条)。
三、对监管的强化
1、 只允许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为防止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套取现金、转移资金乃至私设“小金库”,《管理办法》取消了《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中允许开立一个以上基本存款帐户的例外性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第4条)。
2、 强化对现金支取的管理
为了规范存款人现金收支、存取行为,防止多头开户套取现金、侵占单位资金、挤占国家资金或者中介机构挪用投资者的投资资金等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强了监管:第一,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专用帐户中的单位银行卡帐户、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期货交易保证金帐户和信托基金专用资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34、35条)。第二,规定从单位结算帐户向个人结算帐户转入资金时,必须向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第40、41条)。
3、 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了解你的客户”是《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原则,是银行防范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基础。该原则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该原则特别强调金融机构在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第24、28条),这正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具体体现。
4、其他监管强化措施
为防止逃债、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管理办法》的监管强化措施还包括: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须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等(第29、32、38、53、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