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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其器,善其事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评介

  《管理办法》适用于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适用于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帐户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不应兼具资金收付结算功能,因此《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用于办理转账结算(第43条)。故此,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不适用《管理办法》,而适用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与此类似,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也不适用《管理办法》,而适用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二、创新与突破
  1、 单独设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和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3、15条)。个人凡有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或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结算业务需要的,均可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和意义有四:第一,适应个人因投资和消费而产生的转账结算需要(如支付日常费用、归还住房贷款、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第二,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纳入单位结算帐户管理)和消费资金(纳入个人结算帐户管理)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第三,促使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促进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手段的发展;第四,由于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在功能、服务对象与服务需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储蓄账户实行区别管理,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节约管理成本。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既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一个确认为结算帐户(第15条)。
  2、 增加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上的灵活性
  《管理办法》在单位结算帐户管理方面给予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扩大了单位存款人的范围,规定不仅是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第二,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第三,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四,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规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或注册验资需要,均可申请开立临时帐户(第1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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