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SARS拷打之下的“各自为政”

  若从政治原理着眼,即便现实运作并不完全如此,但至少在形式上,任何一级政府皆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政府在性质上等同于或类似于民众自愿组成的一个社团,其存在的宗旨就是维系所在地方的和平、安宁和繁荣,政府的政治责任就是对投票人负责。在SARS威胁本地民众生命安全之际,地方政府当然必须予以积极的回应。
  而我国实际运作的防治SARS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也为地方治理提供了可能性。一方面,我国地方政府官员并不完全由人民选举产生,中央政府对其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北京市长孟学农的被罢免,就是首先从中共中央免去其北京市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开始的。但是,在一个幅员如此辽阔的国度进行任何一项系统的任务,无论是执行某个法律或者政策,还是实施像防治SARS这样一个巨大项目,中央政府势必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北京市长的罢免,在程序上,可以表明中央政府对各地进行控制的能力。可是,其透露出来的“在地方防治不力,将受罢官处分”的实质信息,可能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官员看来,意味着当前最为首要的任务是尽量让SARS在本地少出现。因为,防治不力的表象体现,就是SARS在地方的爆发和流行。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原则性地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第2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第26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我们姑且不论当前各地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传染病防治法》是否在此次事件中显露出缺陷,但法律将主要的防治传染病工作授权给地方政府进行,是毫无疑问的。
  “各自为政”的去与留
  或许有人质问:如此说来,难道挖掘国道、阻断交通是合理的?难道就这样让一个经济落后的山西省独自对抗严重疫情,而不顾倾其“家当”都有1.5亿元防治经费缺口的事实?难道我们就轻易放弃团结、互助、奉献之精神,而永远在人性脆弱中为趋利避害寻找藉口,让中华民族跌入泯灭美善德性的、万劫不复的深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