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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行政组织

  这个非常时期的行政组织法具有下列特色:(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意的社会精英构成,以临时性法律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组织;(2)由于政治协商会议只是起临时作用,没有条件对全国各地公共行政的组织作出决定,因而,最高行政机关——政务院虽未经政治协商会议的明确授权,[8]仍应时势所需,通过一系列组织通则,自行完成对本系统内地方行政组织的规范;(3)《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范内容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等,上述其他的政府组织通则也有少数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设置的规定,所以,它们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法法源;(4)《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所从属的各组织通则的规范对象覆盖从基层人民政府直至中央人民政府的整个行政系统,建立了当时比较配套的行政组织法体系;(5)《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所从属的各组织通则对各级政府的具体部门工作机构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时规定的上下级政府部门并不完全对口;[9](6)有关组织通则对行政机关在创制具体组织规则方面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获得授权(即政务院的授权),可以依据有关通则的一般规定和实际情况拟定其组织条例草案,送政务院核准后试行;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相应通则的一般规定和实际情况拟定草案,送政务院核准后试行;(7)有­关组织通则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编制实行精简原则,相应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府编制须报上一级政府核准。
  五年过渡时期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虽为行政系统的建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当时国家权力的组成与结构没有定型,相应法律规则的功能只是暂时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经普选产生,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把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结构予以定位。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1954年宪法成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行政组织法令,[10]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大量有关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令。国务院亦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国务院秘书厅组织简则》、《国家计量局组织简则》、《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国务院人事局组织简则》、《国家档案局组织简则》、《国务院专家工作局组织简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简则》、《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等一系列行政组织法规。这些法律、法令和法规,大多是对在过渡时期初步形成的行政组织法体系的修正、补充。就形式而言,较为显著的发展是有专门的法令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组织和以专门行政法规来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组织;就内容而言,这些行政组织法律、法令、法规继承了行政组织法初创之时的某些特色,如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设立哪些部门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定具体名额限制等。
  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全国人大重新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1979年重新制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又作过三次修正(1982、1986、1995年)。目前,行政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就是这两部法律。1997年,国务院还制定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这是一部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编制予以原则性规定的行政法规。与之相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8月制定了《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当然,比较广义的行政组织法还包括其它分散的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性、法规性文件,如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198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3年)和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8年)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1986年)、《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1978年)等。广义的行政组织法还包括单行行政管理法律的有关行政组织规范,[11]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与1982年以前的行政组织法相比,从形式上看,共和国成立初期比较配套的规定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已不复存在,许多部门的内部组织规则(如“三定方案”)并不为公众所知情;从内容上看,由于情势的变迁,其具体规定已大有改变,但“三定方案”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要素与以前的行政组织法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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