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步判断”原则的确立
Forman一案最重大的意义是,法院确立了“两步判断”(a bifurcated test)原则,来判断某种金融工具是否属于“股票”,同时强调了“股票”的“本质特征”原则。
1.首先采用“本质特征”判断原则(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Test-)来分析它是否具备了“股票”的传统特征
法院认为股票的特征在于“按一定比例分享红利,而且按照持股比例享有投票权以及承担责任”[5] 。具体而言,这些特征表现为:(1)按照收益分配协议获分配股利的权力(the right to receive dividends contingent upon an apportionment of profit);(2)可转移的(Negotiable);(3)可作物权抵押担保(can be pledged or hypothecated);(4)按所拥有的数量的比例获表决权(confer voting rights in proportion to the number of shares owned);(5)具增值潜力(appreciate in value)。[6]
即如果具备了这些特征和性质,这些“股票”即被认定为“证券”并且适用证券法律规定。
法官们认为本案中这些“股票”并没有能够给予购买人按照收益分配协议获分配股利的权力;不可以转移;不可作物权抵押担保;不能保证购买人按所拥有的数量的比例获表决权;也不具增值潜力。因而,不具备“股票”的特性。
2.即使某种金融工具并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点特征和性质,分析研究也并不因此终止,法院认为还要分析该金融工具是否属于“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
(1)如果属于 “投资合同”,即使不属于“股票”(stock),那么也属于“证券”(securities)。
法院采纳了Howey案中所确立的判定“投资合同”的“经济现实”判断标准(Economic Realities Test),即如果一个金融投资工具具备“投资于普通企业,其预期利润完全是由于他人的努力”(……the scheme involves an investment of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with profits to come 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的特征,那么就是“投资合同”[7],进而属于“证券”。
(2)如果不属于“投资合同”,因而也不是“证券”。
本案中,同时,1965信息手册反复强调“非营利性”(non-profit of endeavor),对“股票”购买者解释说如果租金超过了实际费用,那么超过部分会以“折扣”(rebate)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而不是继续留下投资赢利。信息手册还提醒“股票”的购买者他们没有权利把公寓卖掉赢利,如果不想居住,必须首先以当时买入价卖回给股票发行出卖人,Riverbay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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