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一定是“证券”吗?――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的法律辨析(修改稿)
董华春
【关键词】证券 股票 Forman案 Landreth案
【全文】
“股票”一定是“证券”吗?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的法律辨析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董华春
写于2003年4月21日(修改稿)
为《金融法苑》第55期“海外金融法”栏目写
美国国会在1933年《
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证券”定义的规定相当宽泛,美国法院精明的法官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对于每一种证券都确定了一套与之相对应的概念和原则。笔者曾经结合“Howey检验”具体分析了弹性最大相当于“兜底条款”的“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判定原则。
说到“证券”,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股票”。确实,“股票”被明确包含在1933年《
证券法》第2节(a)(1)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10)条中对“证券”定义之中。但是,某种金融工具在名称上被冠以“股票”的字样就一定是“证券”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只是简单得认为名叫“股票”的金融工具就直接等于“证券”。相反,必须要对该种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进行审查。
“统一房屋基金诉福曼”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 Inc. v. Forman(SCt 1975)一案[1](以下简称Forman案)充分反映了这种意见:“在我们目前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有人仅仅因为法律规定的’证券’定义有‘任何’(any)‘股票’(stock)字样[2],同时所交易的股权被称为‘股票’,便将这种交易认作是‘证券’交易。我们不同意这种意见。相反,我们坚持遵循那些指导法院进行判决的基本原则[3],即在研究‘证券’一词的意思和范围时,应当重‘实质’(substance)轻‘形式’(form),着重强调经济现实(economic reality)。”[4]
本文将集中探讨“股票”(Stock)在何时构成“证券”(Securities),有关原则及应用。
一、1975年Forman案确立的“本质特征”判断原则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
Co-op City 是纽约市政府根据New York State Private Housing Finance Law组织的一项公益性建设项目,市政府为发展商提供长期、低息抵押贷款同时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优惠,住房只提供给那些经过市政府批准的年收入在一定水平线以下的人。为了项目顺利进行,一个非营利性组织The 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 (UHF)被建立起来,负责所有发展事宜。UHF又组建了非营利性组织Riverbay,具体负责土地建筑开发事宜。UHF同时请Community Services,Inc(CSI)做总建设人。Riverbay为此发行了股票(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