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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作社”和“非营利性机构”的法律特征分析(修改稿)

  投资者所有的银行直到20世纪才出现。19世纪早期,收入低的人往往信不过投资者所有的银行,不愿意把自己的储蓄放在一个营利性的机构手中。主要原因在于此时的银行业还处于一种监管真空中,没有任何的法律或法规要求银行将净资产或储蓄准备金保持在一个特定的水平,银行投资的方式也不受任何限制,所以,这些由投资者所有的银行就既有动因又有机会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储户的利益。具体来说,他们倾向于把储户的存款投入高风险的投机 项目,而投资的大部分风险都是由储户承担的。因此,普通储户当然不愿意把自己毕生的储蓄交给这些“信誉很差的投资者所有银行” ,哪怕是短短的时间。
  早期消费储蓄银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储蓄人对投资者所有的银行如何处置他们的存款既无从了解也无法控制,他们因而对投资者所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有特别强烈的要求,希望这种新生的银行能够有限得防止代理人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保护。同时,大批的城市产业工人第一次以货币而不是实物的形式领到了他们的劳动报酬,与传统农业社会不同,这些工人无法倚仗任何屏障度过失业的难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尤其需要储蓄银行的帮助,互助储蓄银行满足了这种需要,通过采用非营利性机构的形式,为储蓄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防止了代理人风险的蔓延。
  但是,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互助储蓄银行不能以股本的形式融资,它们只能向富裕的慈善家募捐以取得不要的营运资本金 ,这些银行的非营利性质本身就构成了一种担保,捐款人可以放心得把钱交给这些银行,确信银行会把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但与其他捐助性的非营利性机构不同的是,互助储蓄银行采用非营利性机构所有权形式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捐款人提供代理人保护,而是相反,互助储蓄银行以募捐的方式融资的原因是因为它们是非营利性机构,它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它们的商业“顾客”,即银行的储蓄人。
  结语:
  可见,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并不是盲目的,而是建立在仔细比较和深入分析之上。最适当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很大的影响。笔者相信,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生产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必然朝着开放性、灵活性发展。
  
  
【注释】  The Ownership of Enterprise, Henry Hansmann,《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第1页。
指的是企业在偿付了其他契约债务如工资、利息以及原材料价款以后剩余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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