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则”对抗诉条件适用的影响
李小东
【关键词】民事证据 抗诉条件
【全文】
“民事证据规则”对抗诉条件适用的影响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李晓东
目 录
一、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对抗诉条件适用的影响
二、举证责任制度对抗诉条件适用的影响
三、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对抗诉条件适用的影响
四、相关证据规则对抗诉条件适用的影响
五、结语
在民事诉讼的理论问题中,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是一对重要的范畴。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就是运用证据、认定证据、根据证据作出民事裁判的过程。在本质上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民事证据制度与之相适应。民事诉讼制度规划和制约民事证据制度的性质与内容,民事证据制度的内容则反映民事诉讼制度的特性和要求。
依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抗诉条件则是抗诉制度的主要内容。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任何变革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抗诉条件的适用。而民事证据制度历来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和骨干,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都会给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牵一而发动全身”的效应。所以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会影响抗诉条件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则”)对现有的民事证据制度作了重大变革,许多规定已突破了《
民事诉讼法》的界限,如举证时限制度等。这必然导致我们要在新“民事证据规则”的视野下重新审视现行《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9月30日通过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以《
民事诉讼法》为制定依据的,其中所规定的抗诉条件自然不能脱离《
民事诉讼法》的窠臼。因此“民事证据规则”突破《
民事诉讼法》的态势和《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固守《
民事诉讼法》传统之间势必产生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协调这种冲突无疑具有异常的迫切性。
正是基于以上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双重因素,深入探讨“民事证据规则”对抗诉条件适用的影响才显得极具现实意义。对抗诉条件的适用方面本文将作重讨论《
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这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证据的一系列问题都是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服务,18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就是涉及到案件事实问题,因此此项规定与证据问题联系最紧密;第二、实践中大多数抗诉案件与第1项有关,很少与第2、第3、第4项相联系。比如,第2项所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有以下情形:引用条文错误、引用了失效的条文、引用法律的位阶发生错误、引用了不具溯及力的法律等等,这在实践中很少碰到。第三、许多程序性违法事项往往与实体问题联系在一起才具有司法实践意义。如第3项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实践中习惯于作从严的解释,即必须影响到实体的判决,才可能作为抗诉条件,这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第
26条第1款第5项中就有体现。而影响到实体判决又必定是因为所违反的法定程序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是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