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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垄断法,看知识产权

  下面从技术竞争角度看,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使用。微软垄断案审判中的一些难点已经在呼唤审视反垄断立法,报刊中有一些评论明确提出了“反托拉斯法能否应付技术竞争”的疑问。尽管美国司法部长雷诺女士认为此案重申了在2 1世纪执行反托拉斯法的重要性 ,但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利用技术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来夺取市场优势及支配权的商业行为 ,是新的挑战。高新技术领域 ,有线电视正在与卫星电视竞争 ,无线通讯正在与有线通讯竞争;软件业中 ,莱纳克斯 (Linux)操作系统与视窗操作系统竞争。在新技术领域中 ,技术的标准化是至关重要的 ;没有它 ,就不可能有新技术的大规模市场。以个人计算机行业为例 ,在DOS操作系统推出之前,各家公司的软盘均使用不同的格式 ,相互之间都不兼容 ,一台计算机上存储的文件无法在另一台计算机上打开使用 ,给用户带来了不便。微软公司在个人计算机上,推出了与因特尔处理芯片配合使用的操作系统 ,解决了兼容的问题 ,形成了“温特尔”标准。不仅开发了大规模市场 ,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知识产权保护软件的“创意表示”(The expression of idea) ,而不保护“创意”(Idea)本身。表面看任何人都有权独立开发功能和性能相同的软件作品。并且版权法没有授予版权人排他进入市场的权利 ,那么软件市场上会出现高度替代的同类软件作品 ,任何软件版权人都难以取得对市场的绝对控制力量。事实上,软件版权人对市场的控制力量正在逐步增强 ,有关软件版权人滥用市场力量的诉讼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此带来的技术垄断壁垒如何解决,并通过反垄断法在不伤及技术进步和消费者利益并保障效益的条件下,如何规范知识产权行为成为了难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40条规定 :“1 .各缔约方一致认为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做法或许可条件会对贸易起到阻碍作用 ,且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 2 .本协议允许各缔约方在其国内立法中 ,对那些可对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产生消极影响并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许可做法和许可条件详加规定。如前述规定 ,每个缔约方均可在与本协议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 ,根据其有关立法 ,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排他回馈、禁止对有效性提出质疑以及强行搭售等行为。”该协议的上述规定对推动和统一各缔约国的有关立法将起到积极作用,也已注意到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所可能对市场竞争带来的限制性后果 ,并已通过有关立法对此加以控制。公司或厂商间的协议而形成的标准,通常这种标准化很可能会导致一家或几家公司取得市场优势或支配权。但是如果通过反托拉斯法干涉该公司或厂商,有可能威胁到技术创新和下世纪美国新经济的发展 ,甚至可能影响到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在这种新形势下 ,如何找到政府干预的新的平衡点或者说干预的“度” ,已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特别是反托拉斯当局面临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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