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处理健康政策的几个方面主要包括:GATT的20(b)条(允许健康规则限制贸易);《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以及TRIPS协议(允许健康规则限制专利药物的生产和销售)。[5] 在整个WTO体系中,WTO与健康的冲突最明显地体现在与挽救生命药物相关的贸易领域。
健康权在联合国体系中却已经被承认为一种人权,但是在WTO体系中,健康的地位还没有得以明确。健康权作为人权在许多国际法文件中被确认,有人因此认为健康权是一种国际习惯法 [6],也有学者认为WTO体系已经在成员之间发生关于条约义务的争端时将保护健康作为事实上的解释性原则。 [7] 后者观点认为成员方之间文化和资源的差异导致健康政策的差异性,WTO无法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健康政策,无法给成员方强加一个普遍的理性健康政策,于是WTO的决策者更倾向于成员方多样化的政策选择,而把保护健康作为一种高度服从成员方国内健康政策的解释性原则,而不是确定一种跨国责任。当然,这样的原则并没有在WTO相关的条约、宣言或司法解释出现,甚至健康在WTO的主要协定的序言中没有被当作目的。 [8]
TRIPS协议除明确规定平行进口和权利穷竭问题不得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外 [9],其他诸如强制许可等弹性规定均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但是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至今还没有就TRIPS协议这些弹性规定发表意见,然而在TRIPS 协议以及GATT和SPS协议中,WTO在出现解释性问题时已经把健康作为一个原则来处理。它虽然在WTO协议和其他相关的多边协议之中没有出现,但是根据GATT和SPS协议和多哈部长宣言,上诉机构可以作出有利于国家健康规定的决定。 [10]GATT的第20(b)条允许成员方在“出现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必要”的时候采取原本被GATT所禁止的措施[11]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和程序的谅解书》(DSU),争端解决专家组要对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做“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这一规定可被视为允许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据此支持以健康为由来限制贸易的诉求。在健康领域之外,上诉机构就经常采用“客观评估”来支持成员方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贸易救济和限制措施。
实践表明,健康的法律地位正在日益提高。多哈部长会议关于进口到贫穷国家的药品的强制许可的延期谈判可以再度澄清和确认健康地位的提升。正在进行的关于服务领域自由贸易的谈判为在WTO体系内定位健康提供了又一次的机会[12] 。当然,这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不断努力的结果。在公共健康与国际贸易领域,好的政策往往是引导着而不是后随于法律的发展。
本文同意在WTO中国际贸易政策服从国家健康政策应该作为一种原则,但是进一步地WTO也应该承认健康权,并且WTO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采取措施使之更加明确。理由很简单,正如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建立各方接受的标准,健康权也可以在全球可以认可的标准基础上在WTO中得以承认。健康权是什么?它明显不是一种成为健康的权利,因为没有政府可以保证市民的良好健康。健康权应该是一种在体力和精神上可被各方接受的最高标准 [13]。并且只有通过在WTO中承认健康权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
二、知识产权、公共健康与《多哈宣言》
国际贸易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与药品相关的专利保护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通过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法律文件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健康产生了冲突。与公共健康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主要有以下三例[14] :跨国医药公司与南非的贸易争端 [15];美国与巴西的贸易争端;美国和加拿大的炭疽病毒危机。由此可见,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但绝不是仅仅局限于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公共健康危机是全球性问题。 [16]
TRIPS协议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针对发展中国家方面,为向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技术转让提供了法律环境,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却导致药物的高价以致穷人无法取得必需药物。当然,TRIPS协议对专利持有人的专有权设立了一些限制,包括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等一些可以用于保护公共健康和提高患者对有支付能力的药物的可得性的措施。目前,在为确保公众健康优先于公司利润的斗争中,南方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外所面对的是北方国家的政府和这些政府强大的医药产业游说集团的反对。[17] 比如,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美国一直是全球医药产业最坚强的后盾,而且美国在WTO已经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强制许可等付诸争端解决程序,并且以采取单边贸易制裁措施相威胁,给广大发展中国家采取TRIPS协议所允许的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措施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造成了极大的限制。
为了改善现状,TRIPS协议和WTO需要做出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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