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究竟何谓“有条件的放生”?其现实的存在理性又何在?
正如“相对合理主义”理论所表明的那样,由于合理是相对的,需中国实行法治及司法合理化过程中,不能不容忍某些不合理,包括某些不规范甚至不尽合法的行为。正如实际上一个对“经济人”进行普遍追究的制度是实行不了的。社会不允许你这样做,有限的资源也不支持你这样做。24
具体到“安乐死”中国化的问题,同样为求以合理的方法实现合理的目的,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条件,要实现这些目的有时只能采取某些不尽合理但却现实的方法,在这里本文便选择了严格限制条件下的“有条件的放生”。
根据人身生命权不可随意处置的特性,如果一旦出了偏差,后果将是无法弥补的,以及“安乐死”牵涉到抚养、继承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借“安乐死”谋财害命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公开认可“安乐死”的情况下,只能对“安乐死”实行条件进行一定的合理性构想。按照我国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所言,“安乐死”中国化的严格限制条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25在此本文不在一一列举。
另外,针对目前制定“安乐死”法的困难,建议从立法步骤方面作出一些阶段性推进的努力:1、用判例的形式解决当前社会中已发生和以后一段时间内将要发生的“安乐死”案件。2、在某些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制定“安乐死”地方性单行条例。26
总而言之,本文以为,在我国只有当一些立法条件相对充分具备时,方可推出“安乐死”法。这个过程相当漫长而非朝夕可就。需用理性的态度冷静地对待它,而不能急躁冒进,否则将会产生极大的盲目性,由此也将给社会安定带来悲剧性的后果。因此,在现行法律情况下,对实行“安乐死”的行为作为具有法律依据的结论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能以非罪论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或者综合个案情节,视具体情况,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外。毕竟,在今天这样一个“警察国向法治国过渡”27的阶段,为了以更低的成本更好更快地建设法治国刑法文化,迈进法治社会,或许这同样是一种现实选择的宿命。
【注释】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得到了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犯罪研究》杂志社主编杨正鸣教授,华东政法学院
刑法教研室沈亮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教务处副处长何萍副教授以及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应培礼讲师等的悉心指导,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
【参考文献】参见[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参见[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参见[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出版,1996年,第8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