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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哲学与现实哲学的对立和统一 —论“安乐死”中国化哲学道路的必然选择

  其次,本文想从当前我国受众意识观念的角度探究“安乐死”中国化的处境。简而言之,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社会集体意识的价值是法律对“安乐死”予以限制的理由,而且就目前现实来看这种对社会集体意识的冒犯是存在的。19毕竟,几千年绵延下来的传统的伦理道德至今在人们的思想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人的自然死亡天经地义,而“安乐死”则有违“忠孝节义”之古训。如果一味主张“安乐死”的权利在我国是行不通的。20尽管我们总能看到许多赞成“安乐死”问题的调查显示,反对的已是少数,但我认为有一个事实更具说服力,有人多次在法学院的学生中组织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辩论,所有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人都似乎铮铮有词,但只要反对者诘问一句:你是否会对你的父母实行“安乐死”?赞成合法化的人立即就哑口无言或顾左右而言他。这个例子生动地说明了什么才真正是“安乐死”问题的集体意识,即便是最能接受自由民主等现代思想的青年学生身上,能够决定他们行为的依然是我们最传统的社会意识。21于是,当我们实事求是地去纠正这种普遍的“理性考虑过多,而现实操作性考虑过少”的不恰当的思维倾向后,社会的容忍性究竟如何?结果便成为显而易见了。 
  最后,本文将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角度探究“安乐死”中国化的现实处境。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政治科学和文化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城乡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平原与山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医疗条件和道德观念仍存在巨大差别,受客观现实的制约,若在立法上认可“安乐死”,那么无论对病人“临终”情况的判定,还是对实施“安乐死”具体方法的选择都将在不同的地区存在极大的差别。比如同样是胃癌,在城市如较早发现,较易根治,而在乡村恐怕就成了不治之症。“安乐死”也将因这种地区差别的实际存在而失去其原有的理性。另外,根据目前的医疗制度,国家职工与非国家职工,市民与村民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有公费、自费、合作医疗等各种不同的医疗收费制度。尽管差别和制度不是决定立法理念的关键,尽管法律本身就是为解决不合理的“差别”和“制度”而存在,但本文认为这并不能阻却作为法治生存土壤的差别和制度对法律实施确实在某种情况下起着一定甚至很大程度上的决定作用。虽然本文也认为作为立法上的理想可以而且应当超前于现实以便起到一定的拉动效果,然而这种超前必须是适当的,否则很可能会犯“大跃进”似的错误,甚至因为法律实施中的屡受挫折而有损法律的尊严;另外这种拉动效果也是十分有限的。正如龙宗智教授所说的那样,“只有在制度与相关社会条件比较平衡发展的情况下,制度“先走一步”(而不是多步),才能对社会条件产生一种正向的拉动作用。否则如果某一制度走的太远,根本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制度实施的土壤,那不仅新制度是无效率的,而且因破坏了原有制度形成的有序状态,会使整个情况变的更糟。同时,即使是“先走一步”,也并非完全是正向的效应。它也会承担在一定情况下制度无效率的代价。对于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局部,所设定的法律规范必然是无效率的,对将造成局部性的法制破坏和无序状态的发生。因而必须注意制度先行的必要限度。”22本文认为立法先行也应当一样,具体到“安乐死”的立法,如果盲目先行,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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