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固然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与此同时,人的愿望的实现,人的尊严的维护也是人道主义的主要方面。当一个人得了不治之症,离死亡已为期不远,再对其命的保护已失去任何实际意义的情况下,患者不愿继续受病痛的折磨,请求医生为其实施“安乐死”,这时对其愿望的实现和尊严的维护就成为主要方面。因此,按患者愿望,对其实施“安乐死”,不但使其愿望得以实现,而且也使其至死保护了人格的尊严,这对于一个临将死亡的人来说,是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人道主义要求的。13
通过上面的分析,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即不论从现实法学理论的法律要求上分析,还是从现实法学理论的道德和人道主义要求上分析,“安乐死“在现实法学理论上没有危害社会的性质,具有明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 现实社会学理论及其实践中的举步唯艰
对于这个问题,本文认为这种完整合理性在实践中的流失是基于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下操作合理性的流失,是条件论下可操作性的合理性流失。
首先,本文将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法治国的
刑法文化的角度探究“安乐死”中国化的处境。正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引入了市场机制,我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从一元社会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转型,14同时相应地出现了从政治
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15也正如陈兴良教授自己在《法治国的
刑法文化》一文中所说的那样,这里的政治
刑法与市民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可和“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16相对应。这种以保护国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民权主义
刑法与市民刑法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法治国的刑法。而这种法治国的
刑法文化在价值取向上,是以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基础的,并且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使命,显然区别与中国传统
刑法文化以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的价值取向。17具体到“安乐死”便发现,我们的社会和法律再也不能因为“安乐死”避免了国家社会资源财富的浪费,减轻了社会及其家属的负担而忽视了其本身是对患者生命权的无权剥夺。毕竟,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的人文关怀是我们急需建设的法治国刑法文化的首要品格。18如果无视于此,便无异于在“警察国”故步自封,而“法治国”的理想对我们来说终究只能因为我们的纸上谈兵而成为海市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