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根据人类社会的原始构成理论——社会契约论,当自然状态的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自愿联合成一个政府,造就一个国家和社会时,他们本身的属性便理所当然地从偏重自然属性转向偏重社会属性,也就是说当人们把部份自由交给社会统一掌管时,便意味着他们愿意接受自己将在更大程度上成为一个社会人。既然此时他们首当其冲地是社会人他们就必须适应贝卡里亚所描述的“保护社会集存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他们也同样必须接受洛克所描述的“反映社会公意的立法权的存在”,正如洛克所那样“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立法权)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因此,任何人受最严肃的约束而不得不表示的全部服从 ,最后总是归结到这个最高权力,并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指导”3,“立法权必须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份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或隶属于它的”4。显然生命权在此并未被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为了实现社会个体的最初愿望的过程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社会有权剥夺个体的生命。也正如贝卡里亚所那样,“根据两个理由,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5。然而这种特殊情况又是什么呢?洛克这样认为,“无论做什么事情,只要它被认为是以公正和持久的办法作出的,有利于社会和一般公民的行为,一经作出就总是理直气壮的”6显然洛克这里所说的“一般公民”的概念与卢梭、孟德斯鸠在社会契约理论中所说的“社会公益”,与贝卡里亚所提及的“社会集存利益的保护”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甚至可以说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时洛克对这种特殊情况作了严格清楚的界定,“即使在必要时设立的专制权力,也并非因为它是绝对的所以就是专断的;它仍然受着为什么在某些场合下需要绝对权力的理由的限制和必须以达到这些目的为限。只要参考军队纪律,因为保护军队从而保护家的这种行为,要求绝对服从,否则,处死也是应该的。因为这种服从对于司令官拥有他的权力的目的即保护其余的人,是必要的。”7
通过上分析,同样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理想法学理论的视角下,社会拥有在特定情况下剥夺个体生命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拥有是必要的,而且这种服从的可能性对个体来说也是他们在选择政府保护力的同时所必须接受的。至此,“安乐死”作为一种对个体生命的剥夺便在理想哲学——社会契约论中找到了其理论依据。
现实哲学视角下的“安乐死”
何为“条件论”?马克思曾经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季卫东先生也曾称,“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的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龙宗智教授也说过:“历史只为那些具备运行条件的车辆发通行证”。
所谓“相对理合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的条件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9“安乐死”中国化哲学道路的必然选择显然只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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